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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3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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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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