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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6]2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15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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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农委):
  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为加快健全我省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和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二、免征范围。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管理。各级林业部门应严格按照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实行“谁许可谁负责征收”。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及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林业部门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时应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科目为“1030222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分成比例。各级林业部门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分配比例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20%、市10%、县70%;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市20%、县80%;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100%全额留用。
  五、监督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3〕1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省 财 政 厅 省 林 业 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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