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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6]2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3-18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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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决定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二、对企业已缴纳的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防洪保安资金,请有关征收部门做好退库相关工作。
  三、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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