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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6]1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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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等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体现公益、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库建立和管理;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预算安排的初步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完成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基础性矿产地质勘查项目及经济建设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根据《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重要经济基础区域、重大地质问题地区,开展的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及综合性地质研究项目。
  3.海洋地质调查、生态地质调查及绿色能源资源调查评价等项目。
  4.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
  (二)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实施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前已设立的国有关闭矿山或责任人灭失的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2.区域性地质灾害普查、地质灾害隐患详查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3.公益性水工环地质调查评价项目和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
  4.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性地貌景观的省级以上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项目。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列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开发项目。
  2.省级矿业权出让成本支出,包括: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
  3.列入国家上表矿区的矿产资源储量核查、评价与入库。
  (四)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重大地质勘查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省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原则上由专项资金全额补助。市、县申报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省属单位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按照不超过中方出资额的50%予以补助。市、县申报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按照不超过中方出资额的25%予以补助。
  (二)省级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项目原则上由专项资金全额补助。市、县申报的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省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项目,项目单位无经营性收入的全额补助,有经营性收入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予以补助。市、县申报的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项目,项目单位无经营性收入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有经营性收入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补助。
  (三)省级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原则上由专项资金全额补助。列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的省级技术开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
  (四)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重大地质勘查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第七条 省与中央或市县共同实施的政府间合作项目,按照约定的省级负担比例进行安排。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地质勘查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及入库工作。
  第十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立项材料及资金概算进行初步审查,国土资源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审查,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试行)》编制项目预算,无对应定额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说明以及所参照的行业标准。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项目库进行管理。预算批复后的30日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入库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可不予支持。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报批后,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原渠道缴回。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财务决算审查,并报请验收,项目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缴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将全额追回已下达资金。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立项、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验收应查验项目绩效情况。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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