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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海域使用金市县分成项目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2016]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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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主管部门:
  根据《江苏省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3号),结合2015年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经研究,现将2015年第二批海域使用金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下达给你们,该项资金通过2016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结算项目。支出列“2200214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支出科目。另外,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计财处、省财政厅农业处于2015年四季度联合组织的省级返还海域使用金使用情况清查工作结果(相关专项审计报告已下发各地),发现部分地区仍存在对披露的问题整改不到位、违规使用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逾期未落实项目等现象,经研究,决定对南通市、如东县、盐城市大丰区等地海域使用金暂缓下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确定项目。请各地根据《江苏省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综合管理等)方面的重点工作,结合海洋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内容和项目承担单位。
  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请各地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尽快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批复给项目实施单位。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项目立项情况分别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合理列支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和人员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助、赞助和投资等无关支出。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将终止项目实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做好项目总结验收和绩效考评。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项目的绩效自评和验收工作,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和总结,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分别书面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将依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附件:2015年第二批海域使用金市县分成项目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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