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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等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经信装[2016]2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27
实施时间: 2016-4-2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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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现将相关操作流程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备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其车型备案登记申请。具体备案要求见《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备案登记要求》(见附件1)。完成备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等相关信息将及时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网等网站予以公布。
  二、《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申请
  车型通过备案并公示后,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可通过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备案及补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以下简称确认凭证),每车一张。申请流程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管理系统内上传意向用户基本信息及车辆合格证;
  (二)市推进办汇总意向用户基本信息并发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息中心,每周一次;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情况至市推进办;
  (四)市推进办审核车辆合格证并通过管理系统将意向用户核查情况反馈至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五)经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授权的充电设施服务商帮助通过审核的意向用户建设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并及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充电设施现场照片等资料;
  (六)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上传用户充电设施信息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登记证明》(见附件2);
  (七)市推进办委托第三方进行充电设施现场抽查;
  抽查通过后发放确认凭证(见附件3),单一企业累计购买10台以上(含10台)车辆的需经申请、相关评估后再酌情予以发放确认凭证。
  三、补助资金的发放
  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不含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在管理系统内填报相关材料,并递交书面资金申请报告。
  四、申报流程图
  见附件4。
  五、注意事项
  (一)相关申报材料、完成备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等相关信息可从市经济信息化委(www.sheitc.gov.cn)、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网()等网站下载查询。
  (二)申报单位应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追缴补助资金、注销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等处理,相关失信信息将计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以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通知。如国家和本市鼓励政策发生延续及调整,相关流程将另行通知。
  六、其他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备案受理部门:
  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嘉定区安亭镇于田南路68号新能源大楼
  邮编:201805
  电话:69503192
  传真:69503192
  确认凭证及补助资金申请部门: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52980666
  传真:5298010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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