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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6]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5-9
实施时间: 2016-5-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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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科委: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科研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科研项目推行公务卡结算的重要意义。当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缺乏对经费使用的过程监管。推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不仅可以有效提高科研支出的透明度,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且可以方便项目承担单位用款,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各部门、各区县应当充分认识科研项目经费推行公务卡结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沪财库〔2012〕39)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上述支出中,因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报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为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规范公务卡支付行为,严格落实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要求。非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公务卡。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且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公务卡;项目结束后,需及时注销公务卡。
  四、各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本市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公务卡管理模块(中央或区县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上海市深化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沪财库〔2007〕31号)和《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45号)的有关规定,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区分报销资金的不同来源,通过零余额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五、公务卡为个人信用卡,除公务消费支出由单位报销还款外,公务卡的其他消费支出均由个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一切责任。工作人员离职,单位财务人员应于公务卡管理系统中注销其公务卡的报销功能。
  六、科研项目财务验收检查时,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公务卡使用情况纳入科研信用管理范围,凡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将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者的科研信用记录挂钩。
  七、承担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的其他单位,应加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于本通知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应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八、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所发生的科研经费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九、各区县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十、本通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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