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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6]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2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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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二、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照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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