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业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审计业务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1999]6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9-7-26
实施时间: 1999-7-26
失效时间: 2011-5-10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1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财务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对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的监督,强化对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的监管,帮助和促进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保证审计质量,决定对本市事务所建立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事务所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包括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上市公司、固有大型企业等企业的审计业务。
  二、申报内容
  事务所承办上述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中报)、企业购并、资产重组、企业筹资、上市公司调整利润分配、验资等业务。
  三、申报对象
  承办上述企业审计等业务的各事务所。
  四、申报办法
  l、事务所在承办上述企业审计等业务后15日内,将有关企业的名单及承办业务项目的内容报送市财政局及有关主管财政部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2、事务所承办上述企业审计等业务,应在出具报告后的15日内将审计报告送市财政局和该企业主管财政部门以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3、事务所在承办企业审计等业务过程中,对重大事项的调整处理,应在送交报告时,予以说明。
  五、审计责任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认真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要求执业,如果违反上述准则,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或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业务质量抽查制度,定期对被审计企业进行抽查,以检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抽查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对抽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5-10
实施时间:2011-5-1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闽经贸企业[201 2012/5/14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财行资[2017] 2017/11/2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 0001/1/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审核 2010/1/20
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 财会[2006]9号 2006/4/29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工作的通 鲁财会[2012]11 2012/3/1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 吉地税发[2009] 2009/1/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告知单 0001/1/1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 豫注税发[2010] 2010/10/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鲁国税发[2004] 200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