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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发文文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5-27
实施时间: 2016-5-27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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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二、上市公司在筹划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和签订重大合同等)过程中,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信息。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连续性,审慎判断停牌时间,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公司及相关方的信息保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相关事项过程中,应当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基本情况、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持续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难以按照前款规定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牌时间过长,不得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四、为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审计评估等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协助公司尽快完成各项筹划工作。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或者相关方聘请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股票停牌事由和停牌时间是否合理、重大事项的终止原因是否属实等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外披露。
  五、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应当尽量在非交易时间办理,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公司盖章的停牌申请(含首次停牌申请和原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申请);
  (二)关于停牌的公告;
  (三)筹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停牌申请和停牌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股票、可转债、公司债及其他衍生品等)的停复牌安排;
  (二)停牌期限;
  (三)公司筹划的具体事项,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和签订重大合同等;
  (四)申请停牌的规则依据等。
  七、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停牌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首次申请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申请停牌时,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经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
  2、涉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3、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其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文件;
  4、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1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并披露继续停牌公告,继续停牌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继续停牌公告原则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交易对方,公司与多方沟通尚未最终确定交易对方的,应当在进展公告中说明相关情况,并至少披露交易对方类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等),以及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2、交易方式,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或其他重组方式等;
  3、标的资产情况,标的资产范围尚未最终确定的,至少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涉及多个标的资产的,分别披露所处的行业;
  4、公司股票停牌前1个交易日的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包括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所持股份类别,以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
  (三)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2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但拟继续推进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并披露继续停牌公告,原则上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继续停牌公告原则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
  2、交易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是否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等;
  3、与现有或潜在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包括公司是否已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的重大修订或变更;
  4、本次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名称,包括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
  5、本次交易是否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以及目前进展情况。
  (四)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公司应当在原定复牌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备忘录第十五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继续停牌筹划重组的议案,且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的同时披露重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预计无法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4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复牌时间,财务顾问应当就公司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和6个月内复牌的可行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六)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应当按照交易进程备忘录及时在重组交易进展公告中披露停牌期间的重要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进展:
  1、各方就交易方案的商议情况;
  2、公司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3、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4、公司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事前审批意见等;
  5、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6、存在可能终止重组的风险,交易双方因价格分歧、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以及税收政策、标的资产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可能存在重组失败风险的,公司应当及时提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后续进展;
  7、已披露重组标的的公司,更换、增加、减少重组标的,披露拟变更标的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原因;
  8、更换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七)在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复牌并披露是否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前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已停牌时间计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公司直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因事后审核所需的停牌时间不计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
  (九)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可以更换重组标的,但应当在自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起累计停牌3个月前披露预案并复牌。
  八、上市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申请停牌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重大资产购买(含股权,下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且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预计复牌时间。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至少披露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预计交易金额范围、中介机构名称和预计复牌时间等。
  公司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无法完成相关事项筹划的,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申请复牌。
  (二)在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期间,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复牌并披露是否继续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公司以筹划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停牌,停牌后确认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视同以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为由申请停牌,停牌时间累计计算。
  公司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停牌,后改为筹划非公开发行的,继续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九、上市公司因筹划购买或出售资产(含股权,下同)、对外投资事项申请停牌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因筹划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申请停牌的,相关事项应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标准。
  (二)公司因筹划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申请停牌的,停牌申请和停牌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资产所属行业或对外投资的方向;
  2、中介机构的名称;
  3、预计交易方式;4、预计交易金额的范围。
  (三)公司因筹划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公司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无法完成相关事项筹划的,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申请复牌。
  (四)公司因筹划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申请停牌,但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前已停牌时间计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
  十、上市公司因签订重大合同或战略性协议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应当在停牌申请中说明并在停牌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合作方所属行业;
  (二)合同或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涉及事项。
  公司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无法完成相关事项筹划的,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申请复牌。
  十一、上市公司因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相关方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无法完成相关事项筹划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申请复牌。
  十二、上市公司筹划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无需申请停牌。
  公司筹划其他重大事项,原则上不鼓励申请停牌,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十三、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所筹划的事项是否发生变更等具体信息,若停牌相关事项取得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十四、上市公司因筹划相关事项累计停牌时间较长的,公司应当加快工作进程避免长期停牌,并及时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具体进展、申请继续停牌的必要性、下一步工作计划和预计复牌时间。
  对于停牌时间较长的公司,本所鼓励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长期停牌的原因、决策过程以及后续工作计划等内容作出说明,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的相关情况。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对停牌时间审慎评估,预计累计停牌时间将超过3个月的,应当在自停牌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继续停牌筹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议案应当至少包括所筹划相关事项的内容、预计复牌时间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公司筹划各类事项连续停牌时间自停牌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当聘请财务顾问或保荐机构核实公司前期筹划事项进展,并对公司延期复牌的理由及时间是否合理发表专项意见,相关专项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同时披露。
  公司所筹划事项涉及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当在相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且上述议案的表决机制应当与审议公司所筹划事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适用)的表决机制保持一致。
  十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继续停牌筹划相关事项议案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继续停牌期限届满前完成相关事项筹划。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否决前述议案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复牌并披露是否继续推进本次停牌筹划的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继续停牌期限内仍未完成相关事项筹划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复牌并披露停牌期限内未完成相关事项筹划的原因、是否继续推进本次停牌筹划的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七、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但所筹划事项因涉及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重大无先例或跨境交易事项,确实难以按照本备忘录的规定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完成,且公司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充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继续停牌的原因和预计复牌时间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
  十八、上市公司申请复牌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复牌申请和复牌公告,复牌申请和复牌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股票、可转债、公司债及其他衍生品等)的复牌安排;
  (二)复牌时间;
  (三)申请复牌的具体原因;
  (四)申请复牌的规则依据。
  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十九、上市公司因终止筹划相关事项申请复牌的,应当在复牌申请中说明并在复牌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终止筹划相关事项的具体原因;
  (二)终止筹划相关事项的决策过程;
  (三)终止筹划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所鼓励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终止筹划相关事项的具体原因、决策过程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作出说明,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的相关情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披露当日复牌。
  财务顾问或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停牌期间公司所披露的进展信息的真实性、终止原因的合理性,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因终止筹划相关事项复牌,且自复牌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筹划同类事项的,公司应当在再次筹划同类事项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再次筹划同类事项的议案,该议案应当至少包括所筹划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十、上市公司违反本备忘录等有关规定,滥用停牌、无故拖延复牌时间或者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复牌处理。
  二十一、上市公司滥用停牌权利,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相关公开承诺的,本所可以对前述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本所将及时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
  二十二、当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二十三、除上述规定外,本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作出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的决定。
  二十四、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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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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