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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认真做好1998年度企业工商年检中有关注册资本审计报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1999]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9-1-6
实施时间: 1999-1-6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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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按照1998年12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第二条规定,"凡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1996年度和1997年度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还应提交注册资本到位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现就上述公司委托本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注册资本到位的审计报告有关事项重申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在查验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注册资本到位的审计报告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印发的《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执业规范。
  三、注册会计师在查验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时,如发现公司初始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实或注册资本抽走等情况应客观地予以披露。
  四、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将按财政部颁发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打字:张先花                                      校对:马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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