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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6]3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4-5
实施时间: 2016-4-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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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5日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
  (一)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二)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6号),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标准由原来0.5%、1%、2%,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67%下调至0.54%。
  (三)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7号),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为0.5%。
  二、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申请条件
  2013年底以前注册登记,生产发展符合本市产业政策,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暂缓缴费期限不超过1年:
  1.2015年以来,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
  2.经对企业2015年及2016年1季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核定,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企业面临停产半停产;
  4.企业积极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2015年末在册职工不低于2014年末在册职工总数的80%,2016年1季度不低于2015年末的90%;
  5.有能力提供抵押担保。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落后和过剩产能范围的企业不能申请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属于市属企业的,应当经行业主管局(总公司)确认同意)并提供抵押担保,经市区两级会审小组审核同意后,可暂缓缴纳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养老保险费,暂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会审小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向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缓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2015年年度以及2016年1季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证明企业亏损或利润下滑的相关材料;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企业2014、2015年末以及2016年1季度在册职工总数以及《天津市社会保险征集申报表》(月)及结算单;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初审。区县会审小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会审小组进行复核。
  3.复核。市会审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签订缓缴协议等相关手续。
  (三)暂缓缴费办理程序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复核通过的企业缓缴申请,收存困难企业移交抵押的房产、土地等有效权证、抵押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资料,与企业签订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抵押资产评估总值,应不低于缓缴养老保险金额的2倍。)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与企业签订的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办理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及资产抵押公证,公证费用由申请缓缴企业承担。
  3.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缓缴养老保险费企业名单,为困难企业添加缓缴标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按时、全员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记录连续计算。
  4.缓缴期满,困难企业应当按照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约定,按期、主动缴纳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缴纳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办理抵押的资产权证归还手续及抵押撤销手续。
  5.企业不能按照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约定补足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经催缴后1个月内仍不补足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对抵押物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补足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允许困难企业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
  (一)申请条件
  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参保缴费,经审核同意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可申请在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将医疗保险缴费模式调整为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企业向参保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2.核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申请,核实确属同意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并已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
  3.变更。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企业办理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困难企业调整缴费模式期满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党将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模式恢复为统账结合模式。
  四、合理控制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
  2016年7月1日前,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按照2015年确定的1850元执行。7月1日后,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标准执行。
  五、扩大稳岗政策实施范围
  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实施不裁员、少裁员措施,按照稳岗人数,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申请补贴年度在岗职工总数的50%。 政策到期后生产经营仍存在困难的企业,可以在申报补贴的次年再次申请享受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同一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最多享受三次。
  (一)申请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积极履行缴费义务,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2.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没有裁员,或裁员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
  3.近两年进行了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等生产经营活动,或申报补贴当期经营亏损或微利,利润和销售收入同比下降;
  4.采取职工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二)申请程序
  企业向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中市属企业需由集团(总公司)出具意见。
  六、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
  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企业职工参加《天津市职业和技能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可享受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职工培训津贴。
  (一)培训费补贴
  企业职工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培训成本100%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
  (二)鉴定费补贴
  企业职工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根据鉴定人数、职业类别、资格等级和平均鉴定成本,给予100%鉴定费(包括资格审查费、考核鉴定费、材料费)补贴。
  (三)职工培训津贴
  企业组织职工带薪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享受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企业可登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专栏,按照规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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