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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6]3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4-11
实施时间: 2016-4-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06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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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认定程序、统一政策标准、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93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有关政策
  (一)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减除相同时间段内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公式:Y=T2014.09 -T1-T2-T3
  Y:视同缴费年限
  T2014.09:2014年9月
  T1:参加工作时间
  T2: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
  T3:计算为参加工作年限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时间。
  计算时要按照“年减年、月减月”的方式,做到“足年足月”。
  (二)对于参保人员曾在企业工作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以及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对于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期间折算的工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经历和身份,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其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后,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五)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涉及更改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等问题,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履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程序
  (一)各单位要根据职工档案和参保缴费记录,对于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缴费时间等进行认真核对后,填写《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参加工作时间、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扣除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等。在公示时公布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在《认定表》上盖章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经单位确认后,应报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区县所属单位报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市属单位报各委办局进行审核;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驻津机关事业单位,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四)上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所属单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情况,查验单位的公示报告和认定依据,并对单位认定的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逐人、逐项进行核对,准确无误的,在《认定表》上盖章确认。
  三、加强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查工作方案》安排,组织所属单位进行自查、互查,确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政策标准统一、认定程序规范、结论准确无误。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情况进行核查。对督查中发现违规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属于故意虚报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查工作方案
  2016年4月11日

相关附件:
津人社局发〔2016〕3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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