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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工作试点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土房发[2016]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11
实施时间: 2016-5-1
失效时间: 2018-4-30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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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合制定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工作试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市规划局      市建委
  2016年4月11日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工作试点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聚焦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推进自贸试验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土地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试点意见。
  第二条 本试点意见适用于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规划、土地和敬爱内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产业用地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规划引领。根据自贸试验区产业类型和特点,综合考虑区域环境、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因素,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科学划分功能分区,引导多用途混合。
  (二)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统筹区域用地的规模、 结构、布局和开发强度,各项规划及土地利用必须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促进产业融合、布局优化和转型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区域品质。
  第四条 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要求,积极探索规划编制与管理制度创新:
  (一)由滨海新区规国局会同自贸试验区各功能区管委会,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自贸区规划,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同意后,报滨海新区政府审批,合理划分功能分区,明确各分区的主导功能和发展规模,确定各类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的配套要求。
  (二)由滨海新区规国局会同自贸试验区各功能区管委会,依据自贸试验区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同意后,报滨海新区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和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备案。鼓励土地混合使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允许混合的规划用途类型、比例等。综合用地按主导用途进行分类管理,主导用途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及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均不得低于50%,其他用途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
  第五条 允许自贸试验区根据区域发展状况,按土地储备方式安排土地征收转用。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类型和特点、符合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要求的产业用地准入标准,强化新增产业项目用地准入审核。
  第七条 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的供地方式。其中:
  主导用途为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主导用途为工业或者仓储用地,其中属于产业项目类用地的,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属于标准厂房类用地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主导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附属用途不符合的,涉及公益性用地部分按照划拔方式供地,其中附属用途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综合用地转让按照综合用地中各类用途实行分用途差别化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导用途为工业和仓储物流用地的综合用地,按其主导用途实施转让管理,并落实国家用地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本市转让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主导用途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综合用地,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其附属用途部分物业应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附属用途部分物业整体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
  第九条 为提高自贸试验区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按照企业生命周期规律,探索新增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制度。鼓励工业用地实施先租后让,对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产业类项目,在产业项目准入初审通过后,可以先行租赁土地进行建设。通过自贸试验区各功能区管委会组织的达产验收并符合约定条件的,再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单一用途工业生产、仓储类项目用地出让年期调整为20年,出让价格按照基准地价对应的最高年限进行年期修正。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以认定的年限确定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出让年限届满,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内的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及扩大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实施权限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号)下放滨海新区的建设管理权限执行。下放的权限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备案登记、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建筑业农民工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调整产业结构,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方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不包括工业研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规划编制审批情况由滨海新区政府负责备案,并纳入市规划局“一网通”系统。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土地收储、土地交易等用地情况由滨海新区政府负责备案,并纳入市国土房管局“一张图”系统。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各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区内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自贸试验区各功能区管委会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各类用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土地使用人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自贸试验区各功能区管委会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试点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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