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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关于对部分评估机构反映在公务用车改革中限制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评价工作的复函
发文文号: 晋注评协[2016]1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6-4-15
实施时间: 2016-4-15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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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近日,不少评估机构反映在我省行政单位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部分单位只接受持有省内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而将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执业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经山西评协秘书处办公会研究:资产评估机构是经国家、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合法机构,可以从事公务用车改革中的资产评估业务。
  特此函复。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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