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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函[2016]2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27
实施时间: 2016-5-27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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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财办会[2016]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组织。广泛组织宣传发动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查问卷,并通过各种途径告知参与方式、截止时间和有关要求。
  二、参与调查问卷。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对《会计法》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参与本次调查问卷方式向财政部反馈,促使《会计法》修订更具针对性,出台的新法更具可操作性。
  三、抵免继续教育。对填写实名个人信息、完成问卷调查的会计从业人员,可取得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4学分。省财政厅于2016年底前将完成继续教育信息导入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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