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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执[2016]3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11
实施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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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预算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规范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6年4月11日
  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等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正式运行后,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的合法有效凭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可将电子凭证按照约定规范打印生成纸质凭证,作为原始记账凭证。
  第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原业务流程与职责分工不变。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应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作为开展此项业务的工作基础,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方的责任义务;
  (二) 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三) 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四) 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
  (五) 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分别改造各自业务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九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应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二级保护标准,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流程
  第一节 用款计划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批复,签名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代理银行;签章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签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并入账,签名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回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签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回单)。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利用国库前置系统(以下简称国库前置)签收经电子凭证库传送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并实施校验,校验不通过的附原因说明退回省财政厅,校验通过的提交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由TIPS再传至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TCBS)销号入账,签章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回单)发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签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回单)。
  第二节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指令》,签名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电子凭证库传递至代理银行。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签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签名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签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并记账。
  第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发送至代理银行后,在代理银行未支付资金的情况下,省财政厅可发起支付凭证撤回指令,代理银行在确认资金未支付后,将支付凭证退回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其予以作废。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第三节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录入《财政授权支付申请》,生成《财政授权支付令》,签名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代理银行。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签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签名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签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并记账。
  第二十一条 若因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导致《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无法支付,则需等待省财政厅追加额度后,由预算单位重新办理资金支付;若因其他原因导致支付失败,代理银行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签收并对其予以作废。
  第二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发送至代理银行后,在代理银行未支付资金的情况下,预算单位可发起支付凭证撤回指令,代理银行在确认资金未支付后,将支付凭证退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签收并对其予以作废。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回单。
  第四节 由代理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退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到原收款行全额退回的款项及相关单据,校验原支付凭证后,确认财政直接支付退款。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签名生成《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签收《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回单登记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金额为负数)。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金额为负数)。
  第五节 国库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清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接收省财政厅发起的《财政支付对账请求》,进行对账,对账无误后生成《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不签名发送至省财政厅。代理银行根据《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签章生成《申请划款凭证》,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签收《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后,据此签章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人民银行。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利用国库前置签收经电子凭证库传送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并实施校验,校验不通过的附原因说明退回省财政厅,校验通过的自动向省财政厅反馈接收回执后提交TIPS,由TIPS再传至TCBS销号入账,签章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回单)发送至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利用国库前置签收经电子凭证库传送的《申请划款凭证》并实施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附原因说明退回代理银行,审核通过的自动向代理银行反馈接收回执后提交TIPS,由TIPS再传至TCBS,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清算资金,清算完成后签章生成《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发送至省财政厅和代理银行。省财政厅和代理银行签收《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并根据回单记账。
  第六节 国库资金财政授权支付清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接收省财政厅发起的《财政支付对账请求》进行对账,对账无误后生成《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不签名发送至省财政厅。代理银行根据《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签章生成《申请划款凭证》,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利用国库前置签收经电子凭证库传送的《申请划款凭证》并实施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附原因说明退回代理银行,审核通过的自动向省财政厅反馈接收回执后提交TIPS,由TIPS再传至TCBS,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清算资金。清算完成后签章生成《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发送至省财政厅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代理银行签收《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并记账。
  第七节 国库资金退款清算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签收省财政厅发起的《财政支付对账请求》并进行对账,对账无误后生成《财政支付对账结果》,不签名,发送至省财政厅。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支付对账结果》签章生成《申请退款凭证》,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人民银行,并将退款资金划拨至浙江省财政厅地方财政库款户。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利用国库前置签收经电子凭证库传送的《申请退款凭证》并实施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附原因说明退回代理银行,审核通过的自动向代理银行反馈接收回执后提交TIPS,由TIPS再传至TCBS办理退款资金清算,清算完成后签章生成《申请退款凭证》(回单)发送至省财政厅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代理银行签收《申请退款凭证》(回单)并记账。
  第八节 专户资金清算业务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接收省财政厅发起的《财政支付对账请求》并进行对账,对账无误后生成《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不签名,发送至省财政厅。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支付对账结果》签名生成《申请划款凭证》,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收后不签名转发至专户资金清算户开设行。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接收《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根据《申请划款凭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清算行办理清算资金支付。支付完成后,专户资金清算户开设行签名生成《申请划款凭证》(回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签收并不签名转发代理银行。
  第九节 专户资金退款清算业务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接收省财政厅发起的《财政支付对账请求》并进行对账,对账无误后生成《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不签名,发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予以接收。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支付对账结果》签名生成《申请退款凭证》,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签收后不签名转发至专户资金清算户开设行。同时,代理银行将退款资金划拨至专户资金清算户。
  第四十三条 专户资金清算户开设行签收《申请退款凭证》,办理退款资金清算,清算完成后,签名生成《申请退款凭证》(回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签收并不签名转发至代理银行。
  第十节 财政支出日报业务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每日支付结束后,根据当日支付情况,签名生成《财政支出日报》,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省财政厅。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签收《财政支出日报》,并登记。
  第十一节 对账业务
  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厅、代理银行、人民银行通过电子凭证库传递信息,实现对账。
  第四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约定使用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需满足以下条件:
  (1)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独有;
  (2)签署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控制;
  (3)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4)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四十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电子印章(以下统称“电子印章”)主要包括:浙江省财政厅电子支付专用章、浙江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局长电子支付专用名章;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电子支付转讫章、经办人及复核人名章;代理银行浙江省分行电子支付专用章、代理银行法人电子支付专用名章、经办人及复核人名章。
  第四十九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应建立严格的电子印章管理制度,将电子印章的使用与制作实行严格的分离,其中科技信息部门负责电子印章的制作、申领、授权和注销。
  第五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正式运行后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应采取与实物印章同样的使用与管理措施。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
  第五十一条 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的签名或签章方式为:各代理银行、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之间通过电子凭证库相互传输电子凭证,电子凭证需加盖电子印章;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间通过电子凭证库相互传输电子凭证,电子凭证需加盖电子签名。
  第五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根据《浙江省财政身份认证与授权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用户数字证书管理办法》(浙财办[2014]7号)规定,指定专人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制作、申领、授权、注销。
  第五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五十三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事先约定的电子凭证要素信息应满足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并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备案。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建立独立的电子凭证库,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与纸质会计凭证一致。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根据各自的业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五十六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五十七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接收方应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五十八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五十九条 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
  第六十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及时进行账务核对,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 安全保障要求
  第六十二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的科技信息部门应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相关业务系统及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正确连续、业务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系统应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各岗位人员需经合理授权和确认。同时应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业务操作。
  第六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审计机制,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配备专职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确保对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服务商等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第六十五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正常进行。有关业务操作系统应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应急预案。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和数据恢复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十六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会同人民银行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代理银行开发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组织开展财政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财政相关业务系统配套建设,指导省级预算单位做好实施工作。
  第六十八条 人民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配合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制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对代理银行开发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负责对人民银行端的系统衔接提供网络、系统、设备和数据支持,指导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六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统一要求,负责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各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管理细则或与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人民银行签订的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有关业务。
  第七十条 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等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一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正常运行。
  第七十二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 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四) 电子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五) 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是连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的接口软件,实现电子凭证的安全管理、存储和传输。
  (六) 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是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按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电子凭证格式

相关附件:
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电子凭证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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