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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教委[2016]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25
实施时间: 2016-4-25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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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幼儿园教学环境安全,市教委、市财政局设立了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5日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是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含中央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各区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教委负责制定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教委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由中央、市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局对区县按比例或奖补标准给予专项转移支付。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申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原则上应按照市教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设计的模板图进行深化设计。考虑各区县项目选址及建设地块存在一定差异,各区县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设计方案,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建设项目都应达到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及抗震设防等级,各项功能配置标准和空间面积不得降低。
  (二)建设项目外观颜色原则上应从市教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效果图中遴选,也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外观颜色。本区县纳入此次资源建设项目园所的外观颜色要保持统一。
  第六条 各区县应做好前期项目论证,积极与本区县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所有建设项目完成立项手续。
  第七条 各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4月 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报送资源建设项目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后各年应在上一年5月15日前,报送资源建设项目年度建设方案及资金申报材料。
  第八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展情况等;本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年度建设方案和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未能上报的区县,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涉农区县的乡镇中心园和农村幼儿活动站的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园舍加固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对市内六区和涉农区县的城区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源建设的项目,适当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新建、扩建和园舍加固改造项目建设规模、标准的资金总额确定。
  (一)工程造价
  1.新建、扩建一个班、二个班、三个班的农村幼儿活动站,按照市教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施工图预算分别确定室内外施工标准和工程造价。
  2.新建、扩建到三个班以上的农村幼儿活动站或乡镇中心园,参照三个班农村幼儿活动站的施工图预算单方平米造价乘以建设面积确定工程造价。
  3.园舍加固改造按照工程合同价格确定工程造价。
  4.室外配套工程按照设计院出具的设计方案,以一个班室外配套工程预算作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班增加投资6万元。
  (二)建设面积
  1.新建项目:建筑面积为乡镇中心园和农村幼儿活动站实际建设面积。
  农村幼儿活动站建筑面积一个班不得低于197.8㎡,二个班不得低于375.6㎡,三个班不得低于592.2㎡。三个班以上的农村幼儿活动站和乡镇中心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确定园舍建设面积。
  2.扩建项目:建筑面积为乡镇中心园和农村幼儿活动站实际扩大部分的建设面积。
  3.园舍加固改造项目:建筑面积按照园所实际加固改造面积确定。考虑加固改造建筑物的结构适修性,原则上对建筑物为平房的幼儿园不进行加固改造。
  第十四条 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按比例对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予以补助。
  (一)对宝坻区、宁河区、蓟县的新建、扩建项目和加固改造项目,按照建设资金的70%给予补助。
  (二)对武清区、静海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和加固改造项目,按照建设资金的50%给予补助。
  (三)对滨海新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和加固改造项目,按照建设资金的30%给予补助。
  (四)对市内六区和涉农区县的城区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源建设的项目,适当给予奖补。
  第十五条 2016年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将于整体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下达各区县;以后各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将根据整体建设项目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于上一年度年底前,提前告知各区县。
  第十六条 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收到市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确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方案,并将资金下达各幼儿园或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按照我市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区县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整体规划和本地实际,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严格履行各项建设程序,办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财务决算,以及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狠抓项目推动落实。
  区县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提出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建议,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检查资金使用等情况。
  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区县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三条 区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获得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支持的幼儿园或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或项目承办单位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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