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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6]4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4-2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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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金计发问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趸缴的时间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参与养老金的计算,但不参与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二、关于退休待遇的核定时点问题
  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所在单位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参保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提交经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的申请书后,可以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及时为其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或经批准延迟退休的截止时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年限等情况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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