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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建一[2016]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13
实施时间: 2016-4-13
失效时间: 2018-4-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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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原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中小企业局
  2016年4月13日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对外开放以及改善发展服务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主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技术改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等。
  (三)鼓励服务机构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主要支持融资担保、人才(高端)培训、诊断咨询、市场开拓、创业辅导、信息、法律服务等。
  (四)开展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公益类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经济运行预警监测平台和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建设及运行维护等。
  (五)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活动。主要支持相关政策调研、规划编制、经济运行分析,建设营销网络,组织参加境内外展会、论坛、推介会及招商引资活动等。
  (六)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支持标准为:
  (一)对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注册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企业,按不超过并购金额1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民营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建站补助,由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
  (二)对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向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服务机构,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其中有参照标准的不得超过现行标准。
  (四)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确定的服务项目,以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局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中小企业局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直接向中小企业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三)市中小企业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县,相关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条 新建或在建投资类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中小企业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验收报告,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提出明确处理意见。验收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中小企业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市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http://www.smetj.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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