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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6]4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5-6
实施时间: 2016-6-1
失效时间: 2021-5-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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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壮大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企业年金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退休生活的积极作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人社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福利制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符合企业年金建立条件的,要带头建立企业年金。集团公司上年度盈利的,所出资企业中已经建立和具备建立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集团公司本部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并对所出资企业建立年金工作做出安排。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集聚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四)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其中,从事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律师服务、会计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优先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对于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五)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逐步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二、着力推进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建立企业年金
  (一)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和支柱产业,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尽快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自贸区、自创区、各工业园区要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驻区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三、积极开展企业人才年金集合计划试点
  (一)选择部分区域企业开展人才年金集合计划,尚未建立年金的企业可自愿参加。参加试点的企业可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企业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等人才先行参加人才年金集合计划。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企业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等人才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际年金参加人数的50%。
  尚未建立年金的国有企业可以为上述人员参加人才年金集合计划,但不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建立年金的企业,可优先安排持有人才绿卡A卡的人员,纳入“千人计划”、“131人才工程”、“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人员,参加人才年金集合计划。
  (三)鼓励企业为创新型领军人才、通过创新成果作价入股、科技专利入股、股权期权激励、优先购买股份等方式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人才,以及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研创新人才团队等,建立企业年金,参加人才年金集合计划。
  (四)企业参加人才年金集合计划,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简化参加人才年金集合计划手续。市人力社保局提供人才年金集合计划方案范本。符合条件的受托人结合企业需求,制定包括合作形式、运行方式等内容的人才年金集合计划方案,并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后公布。参加试点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各受托人制定的人才年金集合计划,经企业集体协商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四、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
  (一)企业年金方案经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其中在滨海新区注册的单位报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企业年金方案修改的,应自修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二)企业制定年金方案应遵循保障与激励、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企业缴费权益归属、待遇计发条件以及中止缴费情况的处理等。同时,在拟定年金缴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岗位、年龄、绩效、贡献等因素,可以对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倾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平均水平的5倍。
  (三)进一步扩大年金支付范围。允许工伤1至4级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提前支取个人年金账户资金; 允许从个人年金账户中,提前支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病医疗费超出医保报销限额的部分;允许职工本人失业后从个人年金账户中,提前支取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提前支取个人年金账户资金,应由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托人核定后办理。
  (四)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监管;完善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指导和监督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准确、及时、完整地向企业和职工报告年金缴存、账户管理、投资收益、待遇支付等情况,确保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公开透明;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投资管理的检查,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审计制度、清算制度,确保企业年金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31日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资委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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