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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办发[2016]6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5-1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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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按照2016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中“全年常态化开展书面审查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
  二、时间方式
  (一)时间
  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至11月30日结束。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方式
  1.书面审查工作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从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网上下载”栏目,下载《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表式),填报后报送到所在地并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互联网报送到所属劳动监察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用邮箱。已取得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网上经办系统电子认证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劳动保障单位申报平台”,在线报送书面审查材料。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接受审查。
  2.按照以区县为主,街镇配合的模式开展书面审查工作。
  3.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守法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只作登记认定;对今年参加书面审查的新增单位要进行逐项审查;对用人单位认真自查,积极整改并落实到位的应及时予以认定。
  4.市人力社保局将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开展2016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宣传报道。
  三、工作管辖
  (一)市劳动监察部门将对区县书面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区县部分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具体名单附后。
  (二)各区县劳动监察部门对本区域内除市劳动监察部门抽查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三)街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管辖,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确定。
  四、审查内容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工作,按照劳动监察信息系统书面审查子系统设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并据实录入相关数据。
  五、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分为三种:合格,整改合格,不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法定劳动监察方式之一,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监管的重要方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书面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紧紧围绕人力社保中心工作,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企业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各区县对于市人力社保部门抽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进行审查,区县之间不得对同一用人单位进行重复审查。
  (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开展书面审查工作中,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教育劳动者遵守纪律,帮助劳资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服务。同时,还要严格审查标准,督促落实整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对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书面审查或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书面审查工作与日常性工作紧密结合,全年常态化开展书面审查工作,在推动用人单位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深挖潜力,确保书审信息与信用等级信息双确认、书审户数与信用等级评价覆盖户数双提升,进一步扩大书面审查及监管的覆盖范围。市人力社保局对各区县下达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任务完成指标(详见附件),请各区县认真完成,进一步提高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市人力社保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各区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和指导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进行统计汇总和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建议,于12月2日(星期五)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报表报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市人力社保局将对各区县书面审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
  联系电话:23338025转8012
  内网邮箱:user037
  附件:
  1.2016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任务指标分配表
  2.2016年度书面审查抽查名单
  2016年5月10日

相关附件:
津人社办发〔2016〕66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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