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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金[2012]3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12-3-9
实施时间: 2012-3-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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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以城市人民政府自愿为前提,已开展试点的省、自治区可新增1至3个城市进行试点,未开展的省、自治区可选择1至3个城市进行试点。
  二、申请试点的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在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等文件规定的试点条件进行审核,并在本通知印发60日内提出符合条件的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批。
  三、已开展试点的城市,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可申请增加贷款和贷款额度。
  四、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时,借款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承诺函情况下,可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抵押物必须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且不得重复抵押。
  五、试点城市要在确保还款资金安全前提下,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5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10年。
  六、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贷款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要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强化工作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试点城市的监督松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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