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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银监发[201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11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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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各证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走出去”等项目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为主,以省级、地市级为重点,通过设立、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加快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研究尽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增强省级再担保机构分担风险能力。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层组织体系,有效分担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
  二、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积极为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提供非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机构要发挥担保增信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在投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信用不足问题,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非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快速出具保函。
  (四)积极为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签订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加快担保审批效率,执行优惠担保费率,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快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合作银行要为小微企业担保融资业务提供审批绿色通道。
  (五)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其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对有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发债提供审批绿色通道。
  (六)积极创新反担保方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有关精神,灵活运用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林权以及试点地区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等作为抵质押,不断创新反担保方式。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作为反担保,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或省级政府立项的项目及涉及“一带一路”、“走出去”、西部大开发等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主要领域包括: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水利、电力、通信和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大项目,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现代农业,航空航天工程,信息工程等。
  三、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支持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
  (八)加快建立政银担三方风险分担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作用,推动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分担风险,推动银担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建立可持续商业合作模式,实现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在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形成各方支持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合力。
  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证监会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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