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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6]4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5-18
实施时间: 2016-5-18
失效时间: 2018-5-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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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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