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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农[2016]6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5-5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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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2016年5月5日
  (联系人:张少超;联系电话:23303740—2401)
  天津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津农委[2015]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市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助,不包括对死胎、流产胎儿和强制扑杀猪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第四条 补助资金发放标准为每头病死猪80元。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负担,负担比例为:市财政负担80%,区县财政负担20%。
  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情况,每年度向中央财政申请一定额度补助资金并纳入市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方式按区县无害化处理总体模式,分为集中补助和分段补助。对养殖场户按规定自行无害化处理的区县,补助方式为集中补助,即对生猪饲养场户每处理一头病死猪给予其80元补助。
  第六条 对实行病死猪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区县,可以按照“谁处理补贴谁、谁收集转运补贴谁、谁上交补贴谁”的原则,实行分段补助,即将补助资金分段用于对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单位和上交病死猪的养殖场户的补助。分段使用标准如下:
  (一)养殖场户每主动上交1头病死猪给予20元补助;
  (二)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单位每收集并送交无害化处理场1头病死猪给予30元补助;
  (三)无害化处理场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30元补助。
  第七条 补助资金纳入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25日前,依据当年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资金结算情况,以及能繁母猪、生猪存栏量等因素,测算下一年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数量,分别向市财政和本区县财政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建议。市财政局将核定后的下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报市人大审批后批复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要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区县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有关规定将当年市级补助资金预拨区县财政局。同时,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及时商市畜牧兽医局提出分配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将资金预拨区县财政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场户依规申报、区县认定统计、两级审核把关、资金直补到户、统一核算结算”的原则。
  第十条 生猪养殖场户通过“天津市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信息,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应及时将病死猪信息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由其通过监管平台代为申报。
  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单位和无害化处理场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监管办法由相关区县财政局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对病死猪是否符合补助范围进行认定。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经核查认定不属于补助范围的,不得享受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申请的核查、认定和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相关制度,由市畜牧兽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补助资金申报、核查、认定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形成《区(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的月报表(附件1)和年中(年末)表(附件2),会同区县财政局进行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第十三条 市畜牧兽医局对区县上报的统计表逐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天津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上半年和下半年市级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拨补助资金规模以及市级补助资金计划,全面掌握各区县市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对出现结余或缺口的,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局要根据市级补助资金计划,结合补助方式和分段标准,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将市和区县两级补助资金一并拨付各补助对象。其中:对养殖场户的补助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或合法有效的银行账号兑付;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单位、无害化处理场的补助资金要通过银行转账兑付。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要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将补助资金申请及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并将资金核发原始凭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归档。加强对补助资金申请、核查、认定和发放过程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第十七条 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进行严格监管,建立联合审查机制,通过监管平台对各区县数据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对数据异常地区重点核查。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区县财政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市畜牧兽医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津牧计财[2012]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区(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月报表)
  2.区(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年中表/年末表)
  3.天津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相关附件:
津财农〔2016〕67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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