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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市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6]4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5-19
实施时间: 2016-5-19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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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我市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5月19日
  加快我市城市停车场
  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
  为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解决居民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5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明确如下。
  一、坚持公交优先,提倡绿色出行
  (一)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原则,优先保障城市公交停车需求,满足私人小汽车的合理需求。坚持规划优先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坚持绿色出行原则,鼓励公共交通作为出行的首选方式。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加强对公共交通的路权保障;停车场建设要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有效衔接,引导和方便换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参加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二、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将停车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和从严控制出行停车,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性适应目标,优化设施布局,制定近期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及时公布。(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参加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16年6月)
  (三)将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及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参加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房管局;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三、制定加快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细则
  (四)根据《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推动实施细则,包括降低停车场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标准,各种政策措施应具体化、可操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16年6月)
  四、完善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五)充分体现差别化停车供给策略,体现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基本原则,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区位等属性差别,完善城市建筑物配建车位标准,并符合国家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的要求。(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16年6月)
  五、依据规划,明确重点,加快建设
  (六)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场,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并按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建委;参加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六、推动单位、小区、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建设停车场
  (七)推动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并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下建设专用及自用充电桩,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责任单位:市建委;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完成时间:2016年6月)
  (八)规划、国土部门要充分考虑停车需求的合理性,对自有空间建设停车场进行认定,依法按程序办理规划和土地调整手续,总结试点经验。(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完成时间:2016年6月)
  (九)鼓励错时停车与单位和居民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6年6月)
  七、推广采用PPP模式建设停车场
  (十)根据国家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的相关政策与要求,尽快落实相应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在停车场建设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结合停车场项目特点,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采用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八、简化停车场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
  (十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规定办理时限和程序完成项目业主或投资主体提出的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对于小型或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停车场,鼓励实行备案制。(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间:2016年6月)
  九、加强用地保障,鼓励综合利用,实施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
  (十二)制定相关政策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鼓励利用公共设施、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等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停车场,引导停车产业化。做好用地保障,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停车场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间:2016年6月)
  十、持续加大停车场建设企业债券发行和产业投资基金规模
  (十三)鼓励因地制宜通过建立基金等方式,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支持。积极探索停车场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担保增信措施,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一、加大金融对城市停车场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四)鼓励综合运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等基本建设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商业银行等市场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停车场建设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天津银监局;参加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二、完善停车收费政策
  (十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的新建停车设施,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对于路内停车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健全政府定价机制,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收费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科委;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三、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业发展
  (十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将停车产业纳入高端装备制造业清单,给予相关政策优惠,打造自主装备品牌;积极引导自主品牌“走出去”,实现停车产业优势产能输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间:2016年6月)
  (十七)将我市停车装备制造企业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纳入征信体系,及时记录不良经营行为,由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职能收集、整理、上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完成时间:2016年6月)
  十四、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
  (十八)加快对城市停车资源状况摸底调查,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实时更新数据,并对外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十五、加快高新技术在停车领域应用
  (十九)促进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责任单位:市科委;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六、推动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二十)加强不同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强化对系统平台的监督,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出行前进行停车查询、预定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参加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七、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设施与发展环境
  (二十一)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和停车管理设施。(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二十二)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减少并逐步取消路内停车泊位,保障公共停车场合理需求,提高收益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十八、完善政府停车资源委托管理
  (二十三)建立相应体制机制,确保路内等政府停车资源委托经营的公开透明,将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16年6月)
  十九、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二十四)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二十、加强违法停车治理
  (二十五)制定采用合适的策略,充分发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机制的作用,加强城市重点区域违法停车治理,基本杜绝无刚性供需矛盾区域的违法停车行为,保障公共停车场有效需求,提高收益水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协调组织;相关单位要按任务分工,积极主动配合责任单位做好各自工作,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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