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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企[2016]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4-26
实施时间: 2016-4-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1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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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相关厅局:
  为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保障力度,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1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推进企业改革,帮助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下放亏损补贴、中央对地方困难企业补助等资金。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社保基金对困难企业或改革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补助等资金。
  (三)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委托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平台处置改革企业资产的收益,扣除有关费用后的部分。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其行政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后处置的收入;省属非改制、破产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收入中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其他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改革费用缺口补助。
  (二)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缺口补助。
  (三)省属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一次性缺口补助。
  (四)省属国企改革其他相关事项支出。
  第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的改革费用缺口首先由企业集团负责解决。企业集团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但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改革费用缺口总额的35%。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给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计划亏损补贴等财政资金,应首先用于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一)省属国有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实施方案,制订详细的改制或关闭破产方案、资产(土地)处置方案后,向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真核实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各成员单位会签。各成员单位未能形成统一意见或依据国企改革政策不能准确界定的重大事项,提请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商定。
  (三)根据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商定结果,由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15]9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需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联合行文上报。
  (四)按照相应批示意见,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文件,并根据企业改革进度拨付资金。
  第七条 接受专项资金拨款的单位应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集团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向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专题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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