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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19
实施时间: 2016-5-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3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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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有部分消费者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在酒店等商户消费后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商户要求消费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证明,以及加盖消费者公章的开票信息,消费者需等候较长时间才能取得发票。针对上述现象,天津市国税局现就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事项提示广大消费者和商户:
  一、消费者向商户索取增值税发票,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消费者个人和免税行为除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户作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给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商户应给消费者及时便捷地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未要求商户查验消费者的税务登记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证明,也未要求消费者对开票信息加盖公章确认;税务机关允许商户对除自然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商户对包含自然人在内的全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要求商户按照提供应税服务的实际内容如实开具发票,不得虚假开具。
  三、增值税发票的部分栏次,可允许纳税人不填开
  税务机关允许商户在开具发票时,票面部分栏次可不填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规格型号的可不填开规格型号栏次;对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规格型号栏次外,凡购买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也可不填开,对个人消费者的地址、电话和开户银行账户,均可不填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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