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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之综合问题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23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86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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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方便大家更好更快地了解营改增政策,有效解决营改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总局视频通报会上明确的事宜及我省实际情况,在第一辑执行口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全省统一明确如下。如与总局后期出台文件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41.纳税人已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问题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协商,由纳税人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金额”的证明,纳税人以此为依据自行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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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汗水之滨   2016年5月26日
再次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很及时。亟待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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