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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发[2016]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3
实施时间: 2016-5-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0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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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完善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国家规定课程和省级地方课程所需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确定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的补助水平。所需资金部分由中央财政补助剔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因素承担,余下部分由省与各市县财政按现行比例分担(两类六档:20%、40%、60%、80%、90%、100%)。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三)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市县为主,各地要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生人数和校舍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在预算中安排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适当奖补。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政策。各地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要求,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同时,在“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的基础上,继续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奖补,实现教育经费的“可携带”。
  二、实施步骤
  (一)2016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落实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
  (二)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在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按小学生每人每天4元、初中生每人每天5元,年在校250天标准,生均分别给予1000元/年和1250元/年的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后,再由省与市县财政按公用经费补助比例分担。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落实相应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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