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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监[2016]7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11
实施时间: 2016-5-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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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随机分类监管,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要求,组织我省辖区内非证券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16年度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及范围:自查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到2016年5月31日结束。
  自查的时间范围是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自查内容: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执行,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低价招揽业务、未按要求进行业务报备、股东(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事务所名称不合规、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以及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缴纳税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三、资料下载及总结报送
  (一)资料下载:自查自纠报表(附件1至附件9)请在省财政厅网站(http://hncz.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中直接下载。
  (二)总结报送: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要求于5月3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自查情况表(附件1-9)。报送资料包括纸质(盖章)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发至hnczsws@邮箱。
  省直事务所自查自纠总结、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附件1-9)纸质版直接报送至河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1606房间。
  各市、省直管县辖区内事务所的自查自纠总结、自查情况表(附件1-9)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积极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收集事务所自查报表(附件1-9),并将各事务所的自查总结及自查情况表(附件1-9)一并于5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结束以后,省厅将根据各事务所自查报表填报结果,比照计分标准对事务所打分,按照得分多少将全省事务所划分为b、c、d三类(具有证券资格类事务所划分为a类),分类结果是实现随机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要高度重视。各地财政局要会同注协,共同组织好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一家不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对照自查内容进行逐项检查,认真纠正存在问题,按照要求准确、及时填报自查报表。未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填报自查报表的事务所将直接划分为d类。
  2、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原则。对事务所自查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拒不配合检查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对事务所直接进行降级管理。省财政厅将在事务所自查自纠基础上,严格按照分类随机抽查原则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将于6月上旬开始。
  (联系人:时天武        联系电话:0371-65802619)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
  2、会计师事务所收入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收入明细表
  4、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情况表
  5、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变更情况表
  6、会计师事务所守信、遵规情况表
  7、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表
  8、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表
  9、会计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情况表
  2016年5月11日

相关附件: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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