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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八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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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题一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第二款规定是对第一款规定的补充,因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因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故不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二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综[2013]88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综[2013]88号文件同时废止。
  综上,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三 广告设计单位提供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因此,如果广告设计单位只提供设计服务,不提供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广告代理服务的,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果广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服务的同时,还提供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或广告代理服务,则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四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规定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问题五 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经营范围中没有该项业务,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没有适用同样税率(11%)的业务,是否须先变更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时能否选择该商品代码?开具发票后申报纳税时,相关税率行次是否可以正常填写?
  答复:(一)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如果经营范围中未包含适用同样税率的业务,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关经营范围及适用税率的信息。
  (三)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纳税人端已集成全部商品分类代码,开具发票前只需先将所需开具的商品代码添加到常用商品分类代码库中,再进行开具即可。
  (四)按照上述流程开票后,申报纳税时,相关税率行次可以正常填写。
  问题六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期限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因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问题七 建筑企业同时有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多个项目的,能否自行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项目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项目选择的,因此同时有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多个项目的,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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