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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6]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25
实施时间: 2016-4-2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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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5日
  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体方案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促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开展好“双公示”,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等要求,全面推进本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本市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权力清单”编制落实,形成本区县、本部门和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公示规范,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渠道,统一归集路径,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及时与全面。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2.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充分发挥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市法人库”)、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基础库(以下简称“市人口库”),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等系统平台作用,实现本市“双公示”等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上海诚信网”、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府门户网站等,畅通网上公示渠道,实现信息便民高效公开。
  3.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单位,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各区县、各部门信息公示的基础上,全市集中进行公示,并做好与国家“信用中国”网的对接公示。
  4.坚持“信息共享,应用导向”。围绕应用需求,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双公示”信息公示共享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依托信用信息,结合大数据技术,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与服务机制,鼓励社会主体整合利用,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
  2016年4月底,在2016年1月1日起落实本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好“双公示”工作要求,将本区县、本部门和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等予以公示。
  2016年5月底前,实现本市“双公示”信息向市法人库、市人口库、市信用平台的集中归集和在“上海诚信网”的集中展示,市法人库、市人口库、市信用平台做好数据标准、接口调整等技术支撑工作。
  2016年6月起,实现本市“双公示”信息向“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正常化,不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二、建立统一的信息归集与公示方式
  (一)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结合“权力清单”编制落实,经保密审查后,形成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各区县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权力清单”工作清理要求,逐步形成本地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同时,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职能调整等,及时调整目录。
  (二)规范“双公示”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和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提下,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归集,统一数据标准。
  (三)畅通“双公示”渠道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尚未建立门户网站的,在本系统、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信用网站公示。各区县参照市级政府部门工作做法,选择公示网站,可采用链接、滚动、查询等方式公示。在“上海诚信网”开通“双公示”专栏,实现全市主动滚动列表式和查询式集中公示,以及与“信用中国”网的对接公示。
  (四)“双公示”信息归集方式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产生的“双公示”信用信息,按照标准规范集中归集。
  1.市级政府部门公示信息归集方式。充分发挥市法人库、市人口库作用,将“双公示”信息向两大基础数据库归集,市法人库、市人口库负责将信息同步推送至市信用平台。通过市法人库和市人口库未能归集的,要向市信用平台提供。
  2.区县政府部门公示信息归集方式。区县政府要参照市级政府部门工作做法,归集汇总本区县“双公示”信息,通过区县信用信息子平台,将信息及时向市信用平台归集。
  3.2016年1月1日前信息归集方式。根据国家相关要求,2015年全年产生并仍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信用信息,由市法人库和市人口库等将数据交换至市信用平台,由市信用平台将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
  三、做好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应用
  (一)动态更新及异议处理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被变更、撤销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公示信息及时予以更新,并按照原信息归集途径,同步推送更新信息。市法人库、市人口库要做好动态更新信息向市信用平台的及时同步推送。信息异议处理工作依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市信用中心等做好异议处理和信息标注等工作。
  (二)信用信息共享
  市信用平台负责将本市“双公示”信息推送至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推动“双公示”信息在市法人库、市人口库、市信用平台以及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间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三)信用信息应用
  坚持“建用并举”,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支撑政府部门结合大数据,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和服务机制,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主体整合挖掘信息资源价值,为全社会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供有效信息支撑。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统筹推进“双公示”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双公示”工作推进中的总结分析,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双公示”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市政府法制办加强本市“双公示”工作法制建设和指导;市审改办推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市征信办推进本市“双公示”信息集中公示和统一推送,并做好与国家“信用中国”网的对接;市法人库、市人口库、市信用平台做好标准对接、技术支持、信息归集、监测评估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安排到位、具体到事、责任到人”的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双公示”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及信息报送人,确保有序开展“双公示”各项工作。抓好建章立制,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合理有序的工作流程,搞好“双公示”信息的记录归集、公示共享和动态管理。加强资金保障,将开展“双公示”工作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技术支撑
  市法人库、市人口库、市信用平台要完善相应数据标准规范和技术支撑体系,切实保障“双公示”信息归集推送工作有序开展。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区县子平台及部门现有信息化系统建设,结合“双公示”工作需要,加快相关平台、网站、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调整,确保信息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支持有条件的区县、部门探索结合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完善技术支撑,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完善考核评估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将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公示信息的及时性、规范性列为重要评估指标和考核依据,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市政府办公厅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考核评估,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组织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工作。市征信办、市信用中心按月对各区县、各部门的“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作通报。
  附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

相关附件: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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