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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6]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4-29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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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沪人[2005]187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下设“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市会计高评办办公地点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30;联系电话:54679568转17116分机)。
  二、申报方法
  2016年度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主要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提交纸质材料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登录路径。申报人员登录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职称专家—职称服务系统,可在首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在“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
  2.申报时间。网上申报自2016年6月20日开始,至7月5日截止。
  3.申报要求。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点击所要申报的“上海市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4.主送论文要求。申报人员应在2016年7月5日前上传1篇主送论文(必须是Word文档,并与所提交的纸质文档完全相同),并同时上传利用中国知网“社科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smlc2/)检测的主送论文检测报告。市会计高评办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抽检论文。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或者论文无法通过检测的,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和缴费
  1.网上审核。市会计高评办工作人员将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分配受理号,并通知申报人员支付评审费用。由于需要逐一审核、陆续分配受理号,请在提交材料后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通过“评审进程查看”功能及时了解评审进程,一般不采用电话通知,也不要反复拨打电话咨询。
  2.网上缴费。统一采用网上付费方式,收费标准为受理费每人100元,评审费每人800元。
  (三)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并缴费成功后,申报人员应向市会计高评办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
  1.需要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可在网上申报界面中“相关表格”栏目下载打印);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审定)申报表》3份(纸型A4,可在网上“生成申报表”栏目自动生成);
  (3)受理凭证1份(在网上缴费成功后,可下载打印)、二寸照片2张;
  (4)申报高级会计师自荐综合材料3份(纸型A4,仿宋小四号字体,可在网上“相关表格”栏目下载,填写完成后盖章确认)。
  2.需要查验原件的材料包括:
  (1)送审论文或著作(2或3篇);
  (2)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等证书和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供:
  (1)《上海市居住证》;
  (2)在外省市单位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须提供该单位出具的证明(1份)。
  4.2016年8月15日至8月26日期间,申报人员凭网上下载的受理号至上海市会计学会(地址:中山西路2230号一号楼1315室)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咨询电话:64386502。
  三、评审安排
  市会计高评委将根据《评价办法》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其中,2016年10月份将进行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相关说明
  (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地方评审的,应由上级单位书面委托市会计高评委评审。
  (二)2015年度评审未通过且2016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以及2016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申报范围。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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