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运行[2016]16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有关企业:
  根据物流业发展需要和部门统计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物流统计是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下物流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科学制定规划和政策具有重要作用。各地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会同统计部门、行业协会认真落实各项统计任务,全面做好本地区的重点企业调查和物流统计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统计质量。要按照《制度》要求遴选重点调查企业,增加调查企业数量,加强对调查企业填报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规范的物流业务台账,并如实准确填报调查表。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统计,进一步提高企业调查和统计质量。
  三、认真执行报送规定。要按照《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按时向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报送统计核算和重点企业调查资料。
  附件:《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