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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高技[2016]12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5-12
实施时间: 2016-5-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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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为做好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主营业务应符合认定领域和重点(2016~2018年)(见附件)。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须满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中央管理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均需通过地方推荐申报。
  三、每个省市择优推荐企业不超过8家,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创新型城市所在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5家(其中推荐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
  四、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五、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电子文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采用OfficeExcel格式)、纸质文件(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认定领域和重点(2016~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5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认定领域和重点(2016~2018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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