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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民救发[2016]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6-4-13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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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原就业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本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从每人每月83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870元。
  二、具体要求
  (一)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上述收入豁免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二)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已经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相应调整救助补差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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