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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4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28
实施时间: 2016-4-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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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进一步推进我区节能标准化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节能标准工作,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我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着力强化节能标准实施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产业质量效益。到2020年,使我区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趋于完善,逐步建立起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使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凸显,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初步形成。
  二、创新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依托自治区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及科研单位、认证机构、行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对全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环保厅、商务厅、水利厅、科技厅、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节能标准更新机制。简化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建立节能地方标准立项快速通道,各节能标准主管部门可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及时提出节能地方标准立项项目,自治区质监局每年下达节能地方标准专项计划,对于急需的节能标准可随时立项、及时发布。根据建筑工程节能工作需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适时下达建筑工程节能标准制修订计划。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承担节能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科学运用能效能耗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将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先进节能技术、经验纳入地方标准。加大节能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力度,根据节能技术发展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复审周期,确保节能地方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节能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各节能标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领域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实施与指导,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纳入节能工作目标考核。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用能单位的监督、监测,督促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一步夯实企业能源计量基础,提升企业节能基础能力。加快光伏、风电标准体系建设,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加大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使用标准的有效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商务厅、质监局、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节能标准服务机制。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支持标准化专业机构、节能监测机构、行业协会和教育培训机构等单位广泛开展节能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研究、实施效果评估、标准化人才培养和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活动。宣传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增强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标准体系
  (一)构建节能标准体系。围绕工业、能源、建筑、交通运输、流通、公共机构、农牧业等产业实际和发展需求,逐步建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自治区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商务厅、环保厅、科技厅、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工业领域,引导我区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等行业的龙头企业提出并参与关键节能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在能源领域,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风电、光伏等能源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促进能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开发。在建筑领域,积极制修订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在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加大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力度。在公共机构领域,探索制定能源管理等标准。在农牧业领域,加快制修订农牧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环保厅、科技厅、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等试点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抓好节能相关标准的实施应用。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实现技术标准的稳步推广,从而推动节能技术标准的应用和实施,达到节能增效的目的。(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商务厅、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节能标准国际化。鼓励支持我区有节能专利技术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在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中取得更大话语权。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标准化技术机构开展节能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研究。鼓励企业节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节能产品质量。(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商务厅、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监督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按照职责分工,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准入政策;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能耗限额等强制性节能标准,对冶金、有色金属、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煤炭等高耗能行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对高耗能企业的重点用能设备、工艺和工序的能耗状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限额和能效限值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家产业准入的节能标准。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各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时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政府预算内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加大对能效“领跑者”标准的支持。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公共机构建设、政府招标采购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鼓励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督。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区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节能标准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节能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大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开展能效产品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以及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商务厅、质监局、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设立节能技术标准重点研发项目,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支持节能技术标准纳入科技成果奖励范围,加强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自治区科技厅、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节能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培育体系,鼓励和支持节能标准化人才参与国家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培育壮大我区节能标准化专家队伍。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用能单位、能源消耗企业等相关人员的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水平。(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商务厅、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节能标准化工作资金支持力度。加大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重点支持节能标准制修订、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推广、节能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商务厅、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盟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署,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行动计划,扎实推动各项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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