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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6]5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3
实施时间: 2016-5-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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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牢牢把握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一主线,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升执法水平,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行政执法队伍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主要目标
  (一)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法执法,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明显提升,执法纪律严明、行为规范、语言得体、实体准确、程序完备。
  (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的培训考试体系、科学的执法评议制度、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监督机制、严密的执法奖惩约束机制。
  (三)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经费得到公共财政保障,基层执法人员工资待遇得到改善,执法装备建设明显加强,基本满足基层一线对执法硬件设备的需求,执法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
  (四)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明显改观,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得到彰显,执法的职业道德和精神得到弘扬,执法先进典型不断涌现,行政执法队伍的社会公众认知度和认同感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机制。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下移重心、提高效率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要整合执法主体,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实现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完善盟市、旗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幅减少盟市、旗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牧渔水、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规范机构设置,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切实解决重复执法、多层执法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和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进一步延伸执法,在苏木乡镇探索建立执法派出机构,或健全执法机关联系人等制度,切实解决苏木乡镇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
  2.切实规范行政权力。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行政权力确需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对申请调整的行政权力经过合法性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上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
  3.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审核确认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提请本级政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由委托机关公布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委托协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不够明确的单位,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提高新录用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
  1.严把人员进口关。对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由上级任命或者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的以外,一律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确保新录用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推进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采取单列录用计划、设置政法专业要求、降低开考比例、组织专场考录、对空缺职位进行调剂等措施,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畅通具备条件的军转干部进入政法队伍的通道,制定出台军转干部积分选岗安置办法。
  2.科学设置行政执法职位。科学核算执法机构的执法任务,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和配备执法人员。剥离行政执法工作中具有纯粹执行性、现场强制性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所需资格条件,为行政执法人员招录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不同方式,大力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交流制度。对在同一部门同一执法岗位连续任职5年的,一般应作交流安排;连续任职10年的,应当交流。国家出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后,研究制定自治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3.统一招录程序规定和平台。行政执法人员招录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执法人员,其招录工作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规定进行;承担行政执法职责但目前尚未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招录工作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规定进行,统一发布招聘公告,统一审核报名资格,统一组织笔试面试。
  4.严把录用人员综合素质。在考试环节进一步加大综合法律知识所占比例,严格做好政审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对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新录用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抓住执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环节,突出政治标准,强化任职前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培训。积极培育各级执法人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理想信念,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高度自觉,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完成工作任务,履行所承担的职责。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并推行行政执法用语、仪容举止、职业道德等基本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有统一着装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着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行政执法单位要开展行政执法示范活动,树立典型、彰显优秀、倡导新风。
  3.建立鼓励执法人员继续学习教育的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在岗执法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职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综合业务能力。
  4.规范辅助执法人员管理。明确辅助执法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建立健全聘用、管理、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辅助执法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5.加强罚没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对执法活动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又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应收尽收、应罚尽罚,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业务经费和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本系统、本单位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轮训。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进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制度,逐步推行远程网络学习培训、网络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电子化管理。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前,应当参加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考试不合格的,要离岗培训并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执法。持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也可申领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自治区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2018年1月1日起,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需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可以凭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1.自觉接受执法监督。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依托网络、新闻媒体等平台,加大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力度。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证、证件持有、审核注册等信息纳入自治区法制办门户网站执法人员电子信息系统,方便社会公众适时查询监督。
  2.有效规范行政处罚。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权限、运行程序以及监督措施、救济途径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制度健全、程序正当。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内政办发〔2015〕1号),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统一报备制度,依法监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监督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制度,规范对执法人员的管理。
  3.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网上办理制度,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运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等,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执法资源。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切实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应用视频设备记录执法过程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做法,推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全区广泛推开。
  4.健全执法行为监督制度。规范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上级对下级执法案卷一年一评查、行政执法单位一年两自查的常态化机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处理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出具书面整改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5.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出口”制度,切实解决执法人员能上能下的问题。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制度,把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试、日常考评、年终考评、执法奖惩等记入执法档案,作为评定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
  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执法单位非在职在编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由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旗县(市、区)法制监督保障力量,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要求,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坚持稳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要通过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招录、培训、资格管理和监督等措施,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四)强化执法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行政执法单位财力、物力支持,帮助其改善执法条件、改进执法手段和执法装备,确保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发现、培养和宣传执法先进典型,不断挖掘、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充分利用平面和网络媒体,通过带动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主旋律。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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