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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双告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4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22
实施时间: 2016-4-2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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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确保“先照后证”改革各项举措落地生根,构建各部门权责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齐抓共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监管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机制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5]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双告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双告知”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告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
  实施“双告知”制度要以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支撑,以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为手段,整合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协同监管,提高监管和服务效能,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告知内容
  (一)工商部门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指导目录内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
  (二)工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告知的内容按《山西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规范〉(试行)的通知》(晋商改组字[2015]1号)执行。
  (三)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指导目录和各自职责,依据工商部门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推送的登记注册信息,对市场主体进行认领,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
  三、告知流程
  (一)告知(信息推送)。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由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公开的信息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认领(主体确认)。各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录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根据工商部门推送(告知)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对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进行认领,依职责做好后续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反馈(信息共享)。各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认领的市场主体产生的依法公开的许可信息、其他监管信用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意见》,做好“双告知”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协同监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统筹推进的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部门内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认领、交办、承接、办理、反馈等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跨部门信用信息交换机制,推进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协同共治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二)明确专人负责。各级有关部门要明确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认领、传送和反馈工作。每日登录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及时认领、传送、催办、反馈。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联系,协调解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中的问题,确保信息传送畅通。
  (三)强化督查问责。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督导本部门、本系统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认领、许可、反馈、监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调配合不力、工作推进滞后、延误工作进程的单位及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告知、部门认领情况统计制度,定期通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和跟踪审计,对工作推进不利、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加大履职问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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