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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7个配套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5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26
实施时间: 2016-4-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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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技厅制定的《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山西省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产生办法》《山西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办法》《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专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6日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管理效能,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面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实施,是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的重要手段,旨在跟踪全球科技最新进展,引导全省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科技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遵循科学规律。把握国内、外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的趋向发展探索规律和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实行分类管理。
  (二)加强统筹协调。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省级财政各类科技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评估;统筹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和环境营造;统筹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分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
  (三)聚焦任务需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强化需求导向,面向科技前沿和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超前部署,建立健全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四)坚持市场导向。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强化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
  (五)坚持规范高效。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推进科技计划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确保实现科技计划目标。
  第四条明确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各方职责,省直部门应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衔接。省财政主管部门统筹配置科技计划预算,加强科技计划协调。省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科技计划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科技计划管理机制
  第五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科技厅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为副召集人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联席会议是加强科技计划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的重要制度,主要负责审议科技计划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审定科技计划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七条 科技计划管理建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咨询评议机制。咨评委委员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担任。委员应政治素养好、道德品质高、业务能力强,人员组成由联席会议审定。咨评委受联席会议委托,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和评议,为联席会议提供咨询评议意见。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执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联席会议按照标准择优选定,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依托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痕迹管理和公开透明。
  第三章 科技计划分类
  第九条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分为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
  第十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重点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单位。注重人才培养,强化对优秀人才和优秀团队的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政府目标导向。聚焦全省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转型升级目标,围绕解决制约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瓶颈和经济社会发展核心科技需求问题,设定明确可考核的任务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采取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的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公共需求和领域。面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社会民生领域需要开展重点社会公益性研究、前瞻性重点科学研究、重点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重点国际科技合作等,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凝炼和指南申报两种形成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跨国别、跨行业、跨区域协同创新和开放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以凝炼方式形成的项目针对不同研发任务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目标具体、边界清晰、周期合理。通过向社会征集项目建议,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项目、人才与基地建设的统筹。
  以指南申报方式形成的项目针对全省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安排,既突出产业重点,又覆盖潜在技术,充分体现创新活动的引导与覆盖相结合。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支持。加强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突出市场导向实施机制。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涉企科技资金基金化改革,加强科技和金融合作,引导社会资源向创新配置。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和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财政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以效益为导向、市场评价成果的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突出创新能力建设。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和重点社会发展领域,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基地的布局建设和能力提升,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共享创新公共资源,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重点支持在相关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带动力,具备较强资源优势、研发优势和团队优势,产学研结合紧密,能对全省创新驱动发展起到重要支撑引领作用的创新平台和团队。加大对大众创业、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四章 科技计划设立和调整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可根据全省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实际需要,提出新设立省级科技计划以及重点专项的建议报告草案。由咨评委论证,联席会议审议,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拟设立的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应对科技计划的类别、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予以明确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科技计划的关系;
  (三)应提供科技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计划实施期限(周期);
  (四)应提供科技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在实施期限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需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有关部门建议,及时提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科技计划立项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技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发布。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计划管理办法在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予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科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一)计划实施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周期等;
  (二)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实施对象、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政策及经费的支持方式和来源,经费使用范围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按照顶层设计和基层申报相结合方式,凝炼重大、重点项目,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重大、重点项目信息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征集凝炼,主要是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布局和重点发展任务,通过向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广泛征集项目建议,经专家研讨、论证,凝炼产生重大、重点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为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自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受理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行业(领域)专家组论证、咨评委评议、联席会议审定等。其中,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山西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重点研发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遵循本办法,并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才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各科技计划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较好研发基础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进行项目的专家评审,一般可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网络评审、视频评审和答辩等相结合的方式。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和配置的合理性,考虑回避原则。开展重大、重点项目论证或评审时,专家组中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省外专家。
  第二十八条 联席会议委托咨评委行业(领域)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评委形成评议意见,经联席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联席会议提出。联席会议收到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从受理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项目申报单位可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在线查询。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建立进展情况跟踪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定期收集、汇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报省科技主管部门。
  (二)项目调整。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执行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需要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项目组织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或清退的需报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追回已拨财政经费,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取消其3至5年申报项目资格。
  第三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验收评价。验收以签定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文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基地平台建设情况、创新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实地考核验收、项目函评验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须在完成时限前1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填报项目技术、财务验收材料;
  (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并依据专家对项目技术、财务评价结果下达项目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价和考核。
  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价应通过委托或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调整及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监督和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第六章 科技计划监管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科技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资金安排和验收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审评估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省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公开统一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省科技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完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对科技计划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安排、跟踪问效、验收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
  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要实现与国家及各市项目数据库互联互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省直部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省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科技报告包括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做好审查和呈交,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其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不得申请中央、省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重新制定或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要求,为确保山西省重点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的顺利产生,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创新链是指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布局发展的煤与非煤产业,全链条一体化设计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和重点任务。
  重大项目属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是指围绕煤炭“六型”转变、煤炭“清洁、安全、低碳、高效”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凝炼形成的项目,包括煤层气、煤电、煤焦化、煤化工、煤机装备、新材料和富碳农业等煤基低碳产业创新链项目。
  重点项目属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是指围绕产业转型升级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凝炼形成的项目,包括新能源汽车、交通与重型装备、电子信息、环保、新能源、中药、特色农产品等高技术产业创新链项目。
  第三条 山西省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的部署与实施旨在突破一批技术瓶颈,攻克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打造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培育一批创新研发团队,构建基本完善的产业链创新体系,有效支撑全省产业提质、增效、升级和转型,加快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山西省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产生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煤层气、煤电、煤焦化、煤化工、煤机装备、新材料和富碳农业等煤基低碳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项目产生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完成。
  新能源汽车、交通与重型装备、电子信息、环保、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创新链及重点项目产生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商省经信委共同完成。
  特色农产品高技术产业创新链及重点项目产生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商省农业厅共同完成。
  中药高技术产业创新链及重点项目产生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商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完成。
  第五条 充分吸纳产业、技术、经济、管理和战略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行业(领域)划分,分别组建不少于5人的编研(修编)团队,负责编制工作。
  第六条 编制工作遵循统筹协调、创新发展、市场导向、有序推进、适度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 编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编制凝炼本年度新启动产业领域的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二是升级、凝炼上一年度产业领域的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
  第三章 编制创新链与凝炼项目
  第八条 通过省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等官方网站发布产业创新链项目建议征集通知。面向省内及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各有关单位,广泛征集产业链技术创新需求及重大、重点项目建议。
  第九条 立足产业发展现状及关键技术瓶颈、未来发展趋势及重大创新需求,着眼国际、国内产业价值链和技术链高端,以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为导向,开展专题研究,编制产业创新链。
  第十条 产业创新链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一)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瓶颈。明确我省与国内外的差距、关键技术瓶颈。
  (二)技术需求及攻关路径。绘制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
  (三)重大、重点项目。坚持突破瓶颈和示范引导相结合,统筹部署基础研究、应用研发、集成转化和产业化示范等项目,确定项目优先发展顺序和资源配置比例。
  (四)配套技术体系。设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盟、创新团队和示范基地等建设任务。
  (五)预期效益。预测可实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 按照支撑全省转型的重要性、带动整体产业升级的紧迫性、与国内外技术水平相比的创新性、攻关条件的成熟性以及对行业、经济的贡献度等,遴选本年度计划启动的重大、重点项目,研究提出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建议。
  第十二条 广泛邀请省内外产业、技术、经济、管理和战略等方面的专家或企业管理者,围绕阶段性形成的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至少1次,充分研究、讨论,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初步形成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评估和总结上一年度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凝炼工作。选择性地开展专题调研,分析、研判调研情况。针对性地开展上一年度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的改进、完善和升级,形成新版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
  第四章 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围绕初步形成的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分别征求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有关省直部门、市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省内未曾参与编制工作的专家开展第三方评审。针对重大、重点项目的技术水平、拟解决关键技术、创新点、技术和经济指标、拟建设的平台和团队、研发经费估算、预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组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省外专家进行函审。原则上参与每个产业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 组织省内相关专家,依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做好产业创新链重大、重点项目经费概算。
  第十八条 根据征求意见、省内外专家评(函)审意见及经费概算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山西省年度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初稿)》。
  第五章 论证、评议和审定
  第十九条 根据行业(领域)划分,分别组织咨评委行业(领域)专家组对《山西省年度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完善形成《山西省年度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讨论稿)》。
  第二十条 组织上报《山西省年度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讨论稿)》,分别征求省政府相关行业和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组织咨评委对《山西省年度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讨论稿)》进行咨询评议。修改、完善形成《山西省年度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送审稿)》。
  第二十二条 提交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审定《山西省年度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送审稿)》。按照审定意见,完善、形成《山西省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年度版)》。
  第二十三条 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项目的领域方向调整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技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山西省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属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科技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公开招标后投标人未达到最低数量要求。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获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证明文件包括:
  (一)科研基础证明材料;
  (二)既往科研业绩证明材料;
  (三)科研团队及研发能力证明材料;
  (四)既往研发投入情况证明材料;
  (五)针对投标项目研发资金配套能力证明材料;
  (六)与所投标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七)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
  (八)单位及投标项目负责人资信证明;
  (九)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十)如有配套资金,提供配套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十一)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初步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招标人可以采取邀标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科技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内容(含技术预测内容);
  (四)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上述第十条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九)投标人所具备的能够承担项目的科技平台、人才团队以及产学研合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十)投标人是否设立科研准备金及R&D资金连续投入情况;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着重考虑投标人所具备的能够承担项目的科技平台、人才团队以及产学研合作基础。
  第十三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或者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发布信息,进行广泛告知,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六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可终止招标或邀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作为技术开发项目的目标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发生废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拥有相关知识产权及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并通过投标人所属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和推荐。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经费预算申报书和产学研合作协议书;
  (七)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八)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九)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3.具备的能够承担项目的科技平台、人才团队以及产学研合作情况等;
  4.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及管理水平;
  5.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6.投标人是否设立科研准备金及R&D资金连续投入情况等。
  (十)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一)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二)科技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签字盖章的明确的审核、推荐意见。
  (十三)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鼓励省级及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参加投标。优先支持重点创新团队依托重点创新平台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开展协同攻关。
  第二十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方应当明确一个主要实施和责任主体,并且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中标后,联盟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任务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小组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四)对投标人进行评标打分排名。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评标报告评价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或参与项目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及管理水平;
  (二)投标单位近两年开展产学研合作情况;
  (三)投标单位前三年研发投入情况;
  (四)与所投标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情况;
  (五)已形成的研发条件平台;
  (六)对投标人或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考察打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将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形成的评标小组评标报告和考察报告,提交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定。
  投标文件与现场考察情况严重不符或不实的不予选择。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小组评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
  第三十四条 联席会议委托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下设的行业(领域)专家组对投标人提交的评标小组评标报告和考察报告及投标文件(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论证。根据评标小组评标报告、考察报告和论证结果初步确定拟中标单位并编制项目立项草案。项目立项草案及有关说明提交咨评委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及有关资料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科技项目招投标资金计划。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正式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将科技项目划大为小的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的;
  (二)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三)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四)索贿受贿的;
  (五)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七)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八)任意终止招标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收受非法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非法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申报指南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要求,为强化科技创新的战略引领和需求导向,保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以指南申报方式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的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第三条 申报指南是各类单位申报项目、各级管理部门组织推荐项目、评审专家评价和论证项目、省科技管理部门确定立项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申报指南编制坚持自由探索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市场需求与战略部署相结合、科技发展与经济社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LM〗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报指南编制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其中: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商省教育厅等共同完成。
  重点研发计划(以指南申报方式形成)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分别商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共同完成。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商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林业厅、省农机局等共同完成。
  平台基地专项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共同完成。人才专项由省科技厅牵头,商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留学生办等共同完成。
  第六条 充分吸纳产业、技术、经济、管理和战略等方面的专家,按照不同计划类别及分工,分别建立不少于5人的编制团队,负责编制工作。
  第三章 研究编制
  第七条 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以及省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申报指南建议征集通知。面向省直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各有关单位,广泛征集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科技发展规划,立足全省科技发展现状,围绕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科技需求,结合申报指南建议和意见,编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支持方向,确定资助类型、资助方式和申报条件等。
  第九条 邀请省内外产业、技术、经济、管理和战略等方面的专家或企业管理者,围绕阶段性形成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至少1次,充分研究、讨论,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初步形成年度申报指南。
  第四章 评议与咨询
  第十条 根据行业(领域)划分,分别组织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下设的行业(领域)专家组对“年度申报指南(初稿)”进行评议。修改、完善形成“年度申报指南(讨论稿)”。
  第十一条 组织咨评委对“年度申报指南(讨论稿)”进行咨询。修改、完善形成“年度申报指南(送审稿)”。
  第五章 审定与发布
  第十二条 组织召开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审定“年度申报指南(送审稿)”。
  第十三条 按照审定意见,完善、确定“年度申报指南”,并通过省科技厅和省直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精神,依据《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评审。评审原则包括分权制衡、留痕管理、网络评审、信息公开。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依据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网上集中申报,形成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申报项目。
  第五条 通过网上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计划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承担者。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包括已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七条 网上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书;
  (二)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
  (四)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其所辖范围内法人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重点审查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内容。加强科研项目重复申报审查,避免一题多报。
  第三章 项目受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求受理申报项目。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省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该项目入库资格。审查项目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和经费预算评审,选择性地开展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可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网络评审、视频评审和答辩等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网络化评审的项目,评审过程实现“双盲”。
  第十二条 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和配置的合理性,充分考虑回避原则。原则上专家组成员应有一定比例的省外专家。
  第十三条 项目专家评审和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先组织专家评审,在确定经费概算的基础上再组织经费预算评审。经费预算评审专家组由经济管理、财务会计、专业中与经济结合较为紧密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和现场考察情况(如果进行现场考察),提出项目评审报告和现场考察报告。省科技主管部门结合项目评审报告和考察报告,提出项目立项草案,报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行业(领域)划分,责成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下设的行业(领域)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评委根据评审报告、考察报告和论证结果等形成评议意见,并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科技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拟立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联席会议提出。联席会议收到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十七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与省财政主管部门下达文件。相关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可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在线查询。
  第十八条 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用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出现的各类问题,依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精神,依据《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重点规范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第四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过程管理与结题验收工作。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有关具体事务,保障项目实现有效管理。
  第五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进展报告、重要事项报告、结题报告等,并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
  第六条 计划项目及其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计划任务书签订后,进入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阶段。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承担单位审核项目进展报告,汇总相关数据,并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本单位年度项目绩效报告,针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进展报告和各单位年度项目绩效报告进行审查、备案,并组织进行年度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制定有关标准和程序,提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可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时向省科技主管部门报送计划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由省科技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研项目及其项目负责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项目负责人3至5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项目:
  (一)项目执行不力,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或者研究成果的,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须向省科技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报,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一)不再是承担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单位工作,且新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经所在单位与原承担单位协商一致,由原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承担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主管部门可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项目组的稳定,项目参与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发布年度项目结题验收安排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同时提交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相关证明资料。
  研究目标任务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结题验收,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并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项目经延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结题验收结论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对结题资料进行审核,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建立项目档案,汇总相关数据,对到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收到结题验收资料后,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年度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方案,安排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采用专家评议方式,聘请若干名同行专家,并邀请省科技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的管理人员参加。具体组织采取分类方式进行:
  (一)重点项目、优青项目等的结题验收工作,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统一组织专家验收,采取汇报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
  (二)面上项目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统一组织会议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二)研究工作达到的预期目标、学术水平和科学意义;
  (三)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
  (四)项目成果的经济社会价值;
  (五)经费使用情况;
  (六)项目实施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优、良、中或差。验收结论为“中”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结论为“差”的项目按不通过结题验收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须注明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资助和项目立项编号。应标注而未标注的研究成果不作为结题验收评定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实行后续成果登记备案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结题后续三年产生的成果按年度及时如实填报。承担单位审核登记后,集中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形成科技报告并按程序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在实施项目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伪造或者编造项目材料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项目。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作为承担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二)未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对项目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条 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给予处理:
  (一)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二)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活动,有效利用和配置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首台套)、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优先支持省内自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的转化推广,也可以与国内外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合作推广其优秀成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客观规律,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方向:
  围绕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以下方面的科技成果予以引导和扶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有效促进科技援疆、援藏和入滇,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
  第六条 围绕支持方向,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引导和扶持:
  (一)公共性服务补助:根据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及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考察,择优给予一定资金资助,以便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补助经费原则上当年下达。
  (二)奖励性后补助:对已经完成转化推广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或建立了能带动相关产业或周边地区发展的示范基地的项目酌情予以奖励性补助。通过对申报项目评估、考察,择优给予一定资金的补助,原则上当年下达。
  (三)协议后补助:针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考察,择优立项,并签订计划任务书,立项时酌情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酌情拨付后续经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补助申报条件:
  (一)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补助的条件:
  1.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设有支持本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经费;
  2.制定了切合本地区实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管理规范,并对本地区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
  3.具备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人员配备合理;
  4.支持本地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活动,提供相关服务,成效显著。
  (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申报补助的条件:
  1.申报单位为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内设机构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具备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的专业性人才,人员配备合理。
  2.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能力。
  3.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成效显著。
  第八条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协议后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事业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的科研人员或管理人员,并有3年以上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项目组成员构成应科学合理,涵盖科研、管理、推广、生产应用等多方面人员。具有良好的推广体系和模式。项目成果应在本省境内转化推广(科技援疆、援藏和入滇项目除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且尚未验收结题的项目不能申报。
  其中,协议后补助项目:
  1.具有与实施项目相配套的资金筹措和转化应用推广能力;
  2.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成果所有单位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相关投入、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3.项目成果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政策,通过转化能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和新产品(包括首台套),并具有先进性、成熟性和适用性,而且能形成示范效应或示范基地,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或带动辐射周边地区的发展;
  4.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
  5.重点转化推广近五年来通过鉴定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拥有新品种审定证书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优先立项支持具有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各类创新联盟申报的项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公共性服务补助、奖励行后补助和协议后补助申报的具体要求、方式及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项目受理、评审立项、现场考察、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过程进行管理,并接受省科技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实施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至各相关组织(推荐)部门。
  (二)各组织(推荐)部门认真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并按时提交到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和办法进行项目评估、评审和考察。
  (四)提交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评议。
  (五)报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审定并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项目申报单位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签署公共性服务补助协议、奖励性后补助协议或协议后补助项目任务书,下达经费。
  (七)协议后补助项目中期考察:
  1.专业机构每半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中期考察过程中发现没有按进度完成工作、经费使用不合理、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中止该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如到期仍无改正则终止该项目,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3.项目执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及时提交申请进行协商,如确实无法完成任务书要求指标的,终止该项目,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八)协议后补助项目实施期满后,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二)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计划任务书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资金使用(包括自筹、省财政补贴、地方财政匹配和投融资经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五)成果转化和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按照立项预算经费予以拨付。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要求的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简称平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基地专项是指列入山西省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中的平台基地部分。平台基地包括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涵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
  第三条 平台基地专项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功能定位进行合理归并和分类整合,进一步优化布局,促进相互衔接,推动开放运行和共享。
  第四条 平台基地专项在现有各类平台基地的基础上,按照产学研协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煤基低碳、新兴产业和重大民生等领域,择优布局、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重点创新平台和基地,构建形成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
  第二章 申请与建设
  第五条 平台基地应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申报指南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办法》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平台基地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和组织评审。
  第七条 平台基地立项评审分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省内外专家网评)、现场考察、经费预算评审、行业(领域)专家组论证、咨评委评议、联席会议审定等环节。评审要求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平台基地在省科技厅和有关省直部门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下达立项建设计划。
  第九条 平台基地建设期为2-3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没有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验收申请的平台基地进行验收,验收采取现场考察和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验收结果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未通过验收的,延期半年再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章 开放与共享
  第十一条 平台基地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及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纳入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平台基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遵循“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相应绩效考评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设立省级平台基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促进平台基地科技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第十四条 平台基地依托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根据开放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相应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平台基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和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仪器设备更新维护、人员补助、绩效奖励及日常运行管理等支出。
  第十六条 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对开放共享中取得的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进行约定,属用户独立开展的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
  第十七条 平台基地开放共享和服务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对开放共享程度高、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给予相应的后补助支持;对不按规定开放共享、服务水平低、用户评价差、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低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平台基地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平台基地的建设、日常运行管理及绩效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于每年10月发布平台基地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通知,平台基地按要求填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定期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共享与交流合作、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等。
  第二十三条 平台基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档次。定期评估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撤销平台基地资格。
  第二十四条 平台基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通过省科技厅和有关省直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平台基地如在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发生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结构调整、单位重组、核心人员调动等重大变化,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平台基地专项经费分为建设引导经费和绩效考评补助两种类型。其中,建设引导经费用于对新立项的平台基地给予建设支持,或对已建平台基地的仪器设备购置(研制)给予支持,促进重点平台基地建设和发展;绩效考评补助根据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情况,用于对平台基地的日常运行和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等给予补助,促进平台基地提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水平。
  第二十六条 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设立“科技创新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平台基地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的研发、设计、检测、咨询等服务进行补助,推动平台基地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平台基地建设的支持,从政策、条件等方面支持平台基地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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