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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13
实施时间: 2016-5-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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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该公告仅对国税局可适当延长汇缴期做出了明确,地税局不在范围之内,且是否延长汇缴期的权限在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不能擅自延长。对我省地税系统管理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若个别企业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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