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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6]2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3-28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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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2015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和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凡省有权部门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制(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省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期满后按省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收费。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做好我省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上级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五、本《收费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原《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5]27号)废止。
  附件:1.2015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016年3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2015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附件2 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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