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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6]27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2-22
实施时间: 2016-2-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14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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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
  苏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应,根据《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1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级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县级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粮食局、农委会同市委农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筹兼顾、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当年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任务数、高标准农田建设未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任务数的。
  (二)粮食和水稻种植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
  (三)地方储备粮油未落实到位的。
  (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的。
  第八条 考核中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部门数据的,以市有关主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点,结合省政府考核内容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分值,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及时印发。
  第十条 考核工作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级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评分,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粮食局、农委,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对照考核表相关内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级市、区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评审工作于每年3月10日前完成。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级市、区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对象,组成抽查小组,开展实地考核,形成抽查报告。抽查工作于每年3月20日前完成。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每年3月底前报请市政府审定。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级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级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级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土地、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级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农委约谈该县级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级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相关附件:
苏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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