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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6]40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3-11
实施时间: 2016-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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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工作机制,使我市价格总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现就实施2016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目标
  2016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控制在3%左右。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医疗服务、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公房租赁、市内公交以及民用电、民用管道天然气、民用自来水等12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涨幅)控制在预期目标内。(具体预期目标详见附件)
  二、目标责任分解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价格调控工作任务。
  1.全力保障重要商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切实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起与本区域相适应的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化肥等重要商品生产、供应和储备体系。制定和完善市场异动防范处理预案,密切监测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处置体系,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不断档、不脱销。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降低农产品流通运营成本。
  2.稳慎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价格改革要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严格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等农产品价格政策,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严格落实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落实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差别价格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加强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动态监测,完善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政策,实施改革后监管评估分析工作,建立物价、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医药价格管理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创新教育、文化、养老、殡葬等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
  3.切实强化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健全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密切关注重要商品价格走势,敏锐捕捉价格异动情况,及时发布预测预警信息,做到防范到位、应对有效。综合运用各类媒介及时发布重要商品供求和价格信息,提升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度,引导企业合理形成价格、消费者理性消费。积极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作用,大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场价格大监管格局,实施市场价格监管的广覆盖和常态化。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水、电、气、油、交通、电信、环保、医药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的跟踪检查。
  4.加强平价商店运营管理。通过政策引导和严格管理,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平价商店成为价格调控的重要平台和价格惠民的有效载体。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平价商店管理具体规定,加强对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其履职尽责,做好辖区内平价商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5.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效用,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规范使用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和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将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重要商品生产、储备、供应,以及平价商店管理及困难群众的补贴等与价格调控工作相关领域。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及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严格执行水、电、气、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的价格减免等优惠政策。
  6.注重价格舆情管理,有效引导市场价格预期。加强价格政策宣传,重大价格政策出台要注重事前风险评估、事中信息公开、事后及时解读与跟踪。加强网络舆情监测,防止个别价格问题演化为重大舆情事件。加强价格信息公开,积极开展民生价格信息比对公布工作,推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舆情监测和信息反馈工作,主动回应热点问题,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本地区价格稳定与社会和谐。
  (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价格调控工作任务。
  1.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建设,优化提升“四个百万亩”产业布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加快永久性蔬菜基地的建设,推进规模畜禽基地生态健康养殖,持续提升“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质量水平和产销对接水平。确保全市蔬菜播种面积120万亩次左右,新增设施蔬菜基地2000亩以上,水稻种植面积110万亩以上,全市生猪年出栏量保持在100万头左右。落实应急生产种子储备,保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加强对水稻、小麦种子销售和质量的监管,落实良种补贴措施,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切实做好保障供应工作。(市农委)
  2.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做好夏秋两季粮食收购工作。建立稳定可靠的粮源基地,切实增强我市粮食安全保供能力。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明确储备粮承储库点的考核要求,优化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布局,有序开展储备轮换,加快充实成品粮油储备,确保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按年度计划落实到位。强化粮食宏观体系建设,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提升综合应急保供能力。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职责。(市粮食局)
  3.落实猪肉、蔬菜等政府储备指标。按照“大中城市居民7天每人每天2两肉”的储备标准落实2016年我市猪肉储备任务,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储备轮换和市场投放,发挥储备肉保障供应、调节市场作用。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做好食糖、鲜鸡蛋等重要民生商品供应监管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4.加强农药、化肥等农资保供稳价工作,按照市化肥储备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市、区化肥储备工作,按相关要求落实好农药“零差率”集中配送工作,确保重要农资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市供销合作总社)
  5.发挥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稳价惠民效用。严格平价商店准入、监测、巡查、考核、退出等制度,坚决取缔一批考核不合格、不履行义务的平价商店,保留一批质量较好的平价商店,吸收一批特别优秀的平价商店,支持鼓励有生产基地、配送能力、连锁经营的企业参与平价商店建设,努力把平价商店建成价格调控的重要平台和价格惠民的有效载体。(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6.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促进和保障市场供应。我市所辖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已达到有效装载空间80%以上混装其他农产品的车辆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5%以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粮食、食用油等品种列入免收车辆通行费目录。对配送主副食品到苏州市区各门店、学校和企业食堂的运输车辆优先发放通行证。(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物价局)
  7.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根据《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落实2016年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生产、储备商品、保障供给等,丰富价格调控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价格。(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8.运用价格杠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推进排污权有偿交易,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措施,认真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和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的价费政策。落实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加强扬尘排污治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绿化局)
  9.健全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强化价格监测基础网络建设,完善价格监测预警预报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市场价格异动。综合运用各类媒介手段及时发布价格动态走势和市场价格行情。拓展价格监测服务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渠道,努力提升价格信息服务效能,充分发挥“价比三家”平台作用,进一步增强市场价格透明度,引导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形成。(市物价局)
  10.将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协调推进“米袋子”“菜篮子”建设。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指导多渠道筹措“米袋子”“菜篮子”项目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米袋子”“菜篮子”产供销领域。(市发改委)
  11.组织开展重要生产要素和重要原材料的产运需储的衔接和紧急调度,加强煤电等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市经信委)
  12.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扎实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行业进行价格秩序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农产品市场和深加工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重点商品市场监管,完善猪肉流通追溯系统,全面开展蔬菜、水产品溯源监管,规范流通领域的计量行为、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
  13.加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查统计工作,按月通报苏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运行情况。做好全市粮食、油料和蔬菜播种面积及产量、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猪肉产量等指标统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
  14.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科学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购房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监管机制,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全面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价清”等制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15.积极推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监管,全面执行取消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落实公办学校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学生资助政策、伙食费管理政策等相关收费规定。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文件精神,运用价格政策导向,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16.加强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动态监测,完善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政策,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建设,规范医疗行业行为。做好基层医疗服务价格与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的衔接,合理制定和调整基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价格建设。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管理,做好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配套衔接。严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障药品市场价格稳定。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
  17.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建立“六制度一平台”、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强化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深入推进各项收费清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取消取缔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小微企业减免等涉企、涉民政策。推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降低、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动态公布。(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18.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落实补贴资金,按规定适时启动并做好困难群众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工作。探索完善各类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在兼顾各项待遇标准有增长的同时,保持不同保障群体之间的待遇水平的合理差距。(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
  19.做好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制订、实施、督查、考核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年中检查及年终考核,并向市政府书面上报考核结果。(市物价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督查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切实把促进生产、保障供应、稳价惠民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确保价格调控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价格调控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强化措施,确保价格调控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任务具体,并按要求将调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严肃价格调控监管纪律,确保各项价格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市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将价格调控任务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上报市政府。
  附件:苏州市区2016年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预期调控目标

相关附件:
苏州市区2016年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预期调控目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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