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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6]42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3-13
实施时间: 2016-3-1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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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3日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有关要求,开展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现结合苏州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抓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有序推进。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不需上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有序推进,逐步完善,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级共建、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全市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诚信苏州”网、各部门各地区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
  (三)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和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在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各试点地区和部门要发挥示范作用,做到先行先试,探索路径和方法,提供示范经验。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总体目标
  到2016年3月底,实现市、区两级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全覆盖。
  四、具体任务
  (一)编制目录,明确公示范围。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和归集渠道。“双公示”目录也应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及时调整信息公示目录。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也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公示目录。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公示目录,应当纳入委托部门统筹开展。
  垂直管理部门在各级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同时将“双公示”信息推送给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集中公示并推送给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集中公示。
  各级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需归集上报但暂不公开。
  (二)确定内容,统一公示格式。
  1.行政许可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等)、许可生效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2.行政处罚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等)、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3.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双公示”工作的要求,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织制作统一的“双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项模板(以下简称“统一模板”),原则上各地各部门应逐步按照统一模板,开展“双公示”。已经开展“双公示”、特别是国家和省级部门已有统一的公示格式规范的,可以按照现有方式公示,或者根据统一模板进行适当完善,逐步按照统一模板进行公示。
  (三)规范方式,明确归集路径。
  1.行权机构直接公示。市、区政府及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尚未建立门户网站的部门,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同级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公示。
  2.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双公示”信息由行权机构直接公示后,应及时推送同级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由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逐级归集、汇总公示、报送。市级部门“双公示”信息直接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3.全市信息集中公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全市“双公示”信息,在“诚信苏州”网集中公示,并同步统一推送省信用中心和“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
  4.尚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地区,由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具有信用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归集、公示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确保时效,按时报送信息。
  1.各级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并进行主动列表滚动式连续公示10日,10日后,信息有效期内改为查询式公示。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查询公示有效期为7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我市作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部门公示和上报2016年1月1日起作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部署启动(2016年1月到3月上旬)。
  1.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各地各部门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公示内容、标准、方式等,及时梳理公示目录,对于不公示、不报送的明确理由并报各级信用主管部门备案待查。
  2.召开工作推进会。传达国家和省关于“双公示”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完成时间等。
  3.组织业务培训。市信用办组织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开展“双公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双公示”工作。
  4.各级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会议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会议,组织推进“双公示”工作,并于2016年3月18日前将实施方案单位盖章报市信用办,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5号楼5601室苏州市经信委信用办;联系人:薛忠;联系电话:68615601;电邮地址:szjxwxyb@。
  5.确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并于2016年3月18日前报送同级政府或信用管理部门。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截至2016年3月中下旬)。
  1.各地各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以及公示的网站、网址,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2.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系统和市法制办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根据双公示信息模板要求进行改版,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
  3.2016年3月中下旬,“双公示”工作全部到位,各地各部门全面实行“双公示”,实现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覆盖。
  (三)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3月底)。
  1.市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查小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及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2.总结“双公示”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双公示”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3.各地各部门积极准备,做好总结,迎接省信用办与国家发改委组织的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信用办会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协调推进“双公示”工作。市信用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传达有关工作要求,分解具体工作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市编办要牵头做好“公示清单”的标准化建设,推进“双公示”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双公示”工作开展情况,动态管理其机构编制,要加强对“双公示”工作制度建设的指导。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相关改版工作,完善“双公示”数据项,实现与信用系统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负责信息归集、公示、报送、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导规范各地各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由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担任负责人,承担具体落实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双公示”各项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好“双公示”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工作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双公示”信息和方式。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强化信息采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采集信息数据准确、高效。
  (三)完善技术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实际需求,加快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及其他公示平台建设和完善,特别是尚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加快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网站互联互通,确保各类信用信息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和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采集“双公示”信息。鼓励和支持各地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强化评估考核。
  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对“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信用办和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按月对各地、各部门的“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依据。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专项督查考核工作,结果在年度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考核中占1分。
  附件:1.苏州市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模板
  2.苏州市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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