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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发改价格[2015]76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15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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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清费减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省财政票据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我省财政票据工本费。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票据印制、领用和费用分担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票据印制方面,由省级财政统一印制和供应。
  (二)票据领用方面,由各级财政部门按需到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领用,各级用票部门、单位到本地区财政部门免费领用。
  (三)费用分担方面,由各级财政分担印制票据所需的印制费用。每预算年度由省财政在统一印制票据时先行垫付,次年省根据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上一年票据领用情况进行清算,有关费用列入所在预算年度结算事项上解。
  具体票据领用及结算事项另行通知。
  二、财政票据工本费取消后,收费单位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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