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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6]3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5-6
实施时间: 2016-5-6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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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的任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在任命合规负责人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该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二、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担任合规负责人,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的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
  (三)熟悉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5年以上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
  (四)具备一定的合规管理能力,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过2年以上管理职务;
  (五)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合规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经历的,不受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限制。
  三、存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得担任合规负责人。
  四、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合规负责人已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四)拟任合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对拟任合规负责人品行、合规意识、法律专业知识、合规管理能力、合规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六)拟任合规负责人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七)拟任合规负责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任合规负责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任合规负责人兼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还应当提交任职期间不兼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声明。
  五、保险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享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保障。
  七、对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合规管理,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国境内分公司合规事务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中国境内分公司切实履行中国保监会的合规管理规定。
  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规定履行董事会合规管理职责。
  八、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多个分公司的,可以由其中一个分公司统一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变更该分公司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九、对合规负责人的管理,适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该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本通知以及中国保监会对合规负责人的其他规定。
  十、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8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具体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29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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