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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政办字[2016]7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5-5
实施时间: 2016-5-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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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
  河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投资经营和公共服务便利化方面的突出问题,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1.梳理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明确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事项;以公共服务公平、可及为目标,明确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扶贫脱贫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对照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明确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细化到每个环节。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9月。
  2.公开发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省政府各部门将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报送省编委办,省编委办会同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审定本级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此基础上,形成省、市、县(市、区)、乡四级服务清单体系,并依法通过办事场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牵头单位:省政务公开办、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9月。
  3.对公共服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公布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不得擅自取消或调整,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对增加政府服务的,应当在公共服务提供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记备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严格履行职责,主动解决问题,为群众提供合法、公平、公正的优质服务。
  牵头单位:省政务公开办、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9月。
  4.探索建立“群众点菜、政府端菜”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充分运用基层和群众“点菜”机制,采取调查问卷、网上收集意见、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措施,认真查找现行公共服务流程存在的不足,列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清单,找准症结,分析原因,制定具体解决方案,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实施一个,同步向社会公开,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长期任务。
  (二)压减清理申报材料和各类无谓证明。
  1.精简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全面梳理并压缩审批时限,所有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凡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无实质性作用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可合并的一律合并;上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只提供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原件或复印件;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9月。
  2.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对于功能相似相近的证明,原则上要优化整合;对于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证明,原则上要下放到基层(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管理;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并作出明确规定;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3.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三)大力推行“互联网+公共服务”。
  1.推动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完善河北省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推动实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及早实现省级相关部门横向联通、与市县纵向联通,构建全省统一的网上在线审批平台。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并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的网上实时查询,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依托省政务云建设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围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企业注册监管信息共享为切入点,推进省直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探索建立行政协助制度,省直部门因行使职权时所必须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省直部门所掌握,而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可以提请其他省直部门协助,其他省直部门如无涉密等正当理由时,应当予以协助。逐步建立行政协助目录管理制度,发布行政协助事项清单,明确行政协助的条件、内容、程序、方式、责任、时限等。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暖、交通、通信等基础性公共服务,教育、医疗、社保等社会性公共服务,投资担保、证照办理、工商注册等办事程序及时通过政务服务网站进行宣传推广,推动部门信息资源按需共享。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3.构建综合化政务服务与信息平台。各级各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和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依托移动终端及自助设备等多种渠道,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协助办理相关事项,逐步构建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4.推进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建设。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全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整合各级政府部门许可、监管信息资源,推进“双告知”和联合惩戒工作,实现各部门许可审批业务系统的有机衔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5.开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省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一体化”运行模式,制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配套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办法。积极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逐步实现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异地查询等功能,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四)加强公共服务全程监管。
  1.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进一步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提升监管实效,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防止监管“缺位”和管理“真空”,实行“阳光执法”。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长期任务。
  2.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落实相对集中执法权,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理顺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关系,构建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环保、文化、安全生产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体系,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长期任务。
  (五)开展服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四个专项行动。
  1.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专项行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突出主业、整合力量、优化配置,着力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切实解决因人设事、因人设岗、因人设处等问题。省、市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所有审批进大厅,将部门内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处(科)室集中、行政审批处(科)室向本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彻底消除前店后厂、体外循环现象。积极推广县级设置行政审批局改革试点工作,将行政区域内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审批权集中划转到行政审批局,实现一个部门、一枚印章管审批。省垂直管理部门要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推进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及工作人员进驻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2.开展办事流程再造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各类公共服务事项审批流程进行再梳理、再精简、再优化,做到同一事项同等条件无差别办理,防止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逐项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定制办理模板,明确工作流程,大力缩减自由裁量权,彻底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在公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编制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并及时在各级门户网站和办理窗口予以公开,形成更加规范、科学、便捷的办事流程。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3.开展服务大厅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各级窗口服务单位全面实行“四零”承诺服务(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将全部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探索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委托代办等服务,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4.开展政务服务质量评议专项行动。重点查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征求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在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在各服务单位网站设置网络意见箱,开展服务对象评议活动;在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开展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活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待评议结果和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视情况采取上网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形式进行反馈,切实改进工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省政务公开办;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长期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推进步骤、完成时限、责任处室和人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市、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16年6月底前将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导所辖县(市、区)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二)强化督查考核。省、市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督查组要把优化公共服务列入全年重点督查任务,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工作进程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优化公共服务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省级机关作风整顿,对准焦距、找准要害,从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抓起,从基层和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坚决扭转消极懈怠、推拖等靠、因循守旧、明通暗卡等不良风气。
  (四)做好宣传解读。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简化优化公共服务的新举措、新办法,让群众充分了解政策,熟悉办事程序和规定,努力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优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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